信誉证财物证券化方案初探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胡喆钟鑫陈府申王洁
近年来,跟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将国内信誉证作为一种远期付出和短期融资的东西运用。特别最近两年,国内信誉证的开证量日益增大,极大地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开展。由此,以信誉证作为根底财物的财物证券化方式也在不断探求之中。经过信誉证的财物证券化,能够有用开辟企业直接融资的新途径,有助于缓解很多持有信誉证财物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起,信誉证财物证券化能够经过规范化和透明化的操作,有用防备银行信誉证事务中的危险。商业银行也能够经过服务机构的方法参加到财物证券化的生意中,为专项方案供给信誉证财物的保管、署理SWIFT电文的发送等服务,添加银行的中心事务收入,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开展,优化金融结构。鉴于此,本文旨在对信誉证财物证券化的生意方案、根底财物的挑选以及信誉证财物转让中的权力完善等问题作出扼要剖析。
生意结构与过程
1.生意结构
2.生意过程
(1)生意两边签署根底生意合同,开证行承受请求人的请求,向获益人开立信誉证;卖方发货后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审阅单据后获益人取得开证行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许诺;
(2)方案办理人树立财物支撑专项方案,发行财物支撑证券征集资金;
(3)获益人将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出售给财物支撑专项方案,方案办理人将征集资金用于购买前述应收账款债款;交单行承受信誉证获益人指示向开证行宣布债款转让告诉,将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给财物支撑专项方案并奉告开证行新的资金划付途径,开证银行向财物支撑专项方案的服务机构回复承认电文;
(4)信誉证到期后,开证行直接将金钱划付至专项方案账户;
(5)方案办理人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根底财物的挑选
1.信誉证的法令性质
对信誉证的法令性质进行承认,是界定证券化根底财物的先决条件。值得留意的是,信誉证的法令性质,是一个具有广泛争议前史的法令问题。在我国的法令环境下,咱们归纳考量了《ICC跟单信誉证一致常规(UCP600)》(以下简称“UCP600”)、《国内信誉证结算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誉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信誉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倾向于承认信誉证法令性质为一种附条件付款的合同组织,详细而言:
依据UCP600的相关规则,信誉证指一项不行吊销的组织,不管其称号或描绘怎么,该项组织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承认许诺。《国内信誉证结算方法》规则,国内信誉证是指银行(包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乡村协作银行、村镇银行和乡村信誉社)依照请求人的请求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许诺。前款规则的信誉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行吊销的跟单信誉证。前述两项规则根本明晰了信誉证法令联系的详细内在。
而信誉证司法解释则开宗明义,首要点明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拟定该规则。据此咱们以为,亦根本明晰了信誉证的上述内在系属一种合同组织的性质。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信誉证系属一项以附条件的付款许诺为内容的合同组织,该等合同组织的详细内在是在依照约好的金额和方法,以取得与信誉证记载相符的单据作为条件,向卖方(获益人)许诺进行付款。从合同组织的定性动身,必定程度亦能明晰信誉证本身即能作为一种合同债款,而不假借其根底联系,作为根底财物进行证券化。
2.信誉证的各相关主体
在进行法令联系定性后,就信誉证的各相关主体进行整理,有助于咱们更深化地了解信誉证法令联系,并厘清各相关方的权力责任,以在进行证券化操作后,仍能坚持前述权力责任联系的明晰与勾稽联系的完善[1]。
依据《国内信誉证结算方法》的规则,国内信誉证事务中首要触及的主体及其相应的角色定位如下表所列示:
3.信誉证与根底生意
如上所述,信誉证的开立系依据生意两边在根底生意或服务生意中构成的付款责任和收款权力。据此,探求信誉证与根底联系之间的相关以及根底生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会对信誉证项下的权力责任产生影响,是进行证券化根底财物界定的重要考量。咱们拟从如下问题下手,试论说之:
(1)具有实在合法的根底生意布景是信誉证开立的条件
依据《国内信誉证结算方法》的规则,信誉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实在的生意布景。开证请求人请求开立信誉证,须提交其与获益人签定的生意合同。
前述两项规则标明,开证行依据生意合同是否具有实在的生意布景然后合理、审慎地决议是否开立信誉证并设置详细条款。因而咱们以为,具有实在合法的根底生意布景是信誉证开立的条件。
(2)单证相符是信誉证付款的先决条件
在信誉证的事务逻辑中,信誉证项下获益人取得的系开证行的付款许诺,一起该等信誉证系树立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所谓单证相符,即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有必要对根底生意实行中的单据与信誉证上的约好的外表一致性进行检查,据外表与信誉证条款相符的,银即将向获益人宣布承认到期付款的许诺;单据外表与信誉证条款不符的,银行能够回绝付款。因而,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要求银行依据信誉证付款时,这些单据有必要在外表上完全契合信誉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不然,即便是极微小的收支,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回绝付款。
因而,在信誉证项下,获益人取得的对信誉证开证行的应收账款债款与根底生意合同实行中的单据存在紧密联系,若未取得该等单据或该等单据的记载与信誉证条款存在不一致时,会根本性影响获益人对开证行的债款存在与否,故在信誉证财物证券化中,无法像收据相同,脱离原有的根底生意联系,而创设相应的信誉证收益权。
(3)引致信誉证止付的景象
信誉证司法解释规则了如下景象将被确以为信誉证诈骗:
获益人假造单据或许提交记载内容虚伪的单据;
获益人歹意不交给货品或许交给的货品无价值;
获益人和开证请求人或许其他第三方勾结提交假单据,而没有实在的根底生意;以及
其他进行信誉证诈骗的景象。
依据上述规则,咱们以为,信誉证与根底生意的联系原则上是树立在有因性的逻辑条件下。不管是单据的虚伪,货品的不交给,交给货品无价值和无实在根底生意,都无一不是关于根底生意的不实在、有瑕疵或许未实行的景象的映射。据此,信誉证关于根底生意的确会存在必定的映射相关,故在进行根底财物遴选和尽职查询时,应分外留意上述景象,并应将上述景象一起在设定合格标准时进行考量和扫除。
但值得留意的是,虽然具有上述止付规则,但该等止付从其内在来看,只是在极点景象项下树立的维护机制,而并非意味根底生意项下的任何的履约瑕疵或争议均会当然导致确以为信誉证诈骗并构成止付。结合下述“止付的破例”以及UCP600项下的有关规则[2],咱们以为,根底联系引致的止付并不意味着信誉证是根底生意的担保,或信誉证是根底生意的从权力,信誉证法令联系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组织。
(4)信誉证项下的上述止付依据流通存在破例
人民法院承认存在信誉证诈骗的,应当裁决间断付出或许判定停止付出信誉证项下金钱,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依照开证行的指令好心地进行了付款;
开证行或许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誉证项下收据好心地作出了承兑;
保兑行好心地实行了付款责任;
议付行好心地进行了议付。
据此,咱们亦能够留意到,虽然信誉证本质上是与根底生意相挂钩的有因性合同组织,可是一旦触及到包含开证行及其指定方、保兑行或议付跋涉行了实践的付款的状况,则信誉证的“有因性”又敏捷改变为了“无因性”。能够说,这种流经过手后无因的逻辑,与收据的无因性有着一脉相承的意图,即经过这种相对无因性,来进步付出结算和易手生意的功率。
4.根底财物与隶属担保权益定性
依据信誉证的上述特性,在信誉证财物证券化根底财物的挑选中现在存在如下几种观念:
根底财物为根底生意合同项下的卖方对买方的货款请求权,一起信誉证作为隶属担保权益;
根底财物为信誉证本身;
根底财物为根底财物是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是指原始权益人依据其作为获益人的国内信誉证取得开证行付款承认后,向开证行享有的、要求开证行到期付出信誉证下金钱的权力。
关于第1种权力,根底生意项下卖方对买方的货款请求权系一种合同债款,本身能够作为根底财物。可是依据信誉证的上述剖析,考虑到信誉证从法令性质来看,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组织而非根底生意项下的担保,因而咱们了解,信誉证并非根底生意合同中的一种隶属担保权益,不能作为附随权力一起入池。
关于第2种权力,信誉证本身作为根底财物的转让系指转让行(开证行指定的处理信誉证转让的银行)应榜首获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誉证的部分或许悉数转为可由第二获益人兑用。在转让后,第二获益人具有收取转让后信誉证金钱的权力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如将信誉证本身作为根底财物转让时,受让人(专项方案)需一起受让原有榜首获益人(卖方)的责任,包含对根底生意合同的实行。一起,《国内信誉证结算方法》第五条规则,信誉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实在的生意布景。依据财物证券化的根底财物为权力本身,而非责任,一起,关于信誉证作为根底财物转让给专项方案的行为是一种朴实的信誉证生意行为,缺少实在的生意布景。因而,咱们了解以信誉证本身作为根底财物亦存在妨碍。
关于第3种权力,实践为信誉证获益人关于信誉证开证行的一种应收账款债款,咱们了解,能够作为信誉证财物证券化的根底财物。理由如下:
(1)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是一项合法有用的权力
根底联系的构成:如上文所述,依据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法有用的根底生意合同,即构成生意两边的根底债款债款联系。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债款的构成是信誉证开证的条件,而依据卖方责任的完结而取得的单据,是信誉证项下开证行付款的先决条件。
信誉证的开证:依据生意两边签定的购销合同,因为两边在购销合同中约好选用国内信誉证结算,因而买方(请求人)将向开证银行(开证行)请求开立国内信誉证。开证行决议是否受理买方(债款人)的请求,并告诉卖方(债款人)。
信誉证的承认:当开证行向卖方(获益人)开立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誉证后,且当卖方将信誉证规则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后,经开证行审阅契合信誉证条款的,开证行便会承认其将于信誉证规则的到期日付款。
因而,当信誉证取得开证行付款承认后,获益人对开证行享有一种要求开证行到期付出信誉证下金钱的权力,此即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该等权力依据依赖于实在的生意布景,并经过开证行的“单证相符”检查并取得其付款承认,当属一种合法有用的权力。
(2)该等应收账款债款不在财物证券化的负面清单内
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办理公司子公司财物证券化事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事务办理规则》”),根底财物是指契合法令法规规则,权属明晰,能够产生独立、可猜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产业权力或许产业。依据上述剖析,咱们以为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作为一项产业权力,是契合《事务办理规则》的根底财物。
一起,依据《财物证券化事务根底财物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并非《负面清单指引》所制止的财物类型。
(3)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能够合法有用地转让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依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三)依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而依据《ICC跟单信誉证一致常规(UCP600)》中规则,“信誉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获益人依据所适用的法令规则,将该信誉证项下其或许有权或或许将成为有权取得的金钱让渡给别人的权力。本条只触及金钱的让渡,而不触及在信誉证项下进行实行行为的权力让渡。”由此,咱们了解,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既未落入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范畴内,作为一项产业权力,其亦非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而,经承认当事人未约好不行转让后,信誉证开证行承认付款的应收账款债款的转让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5.信誉证转让中的权力完善
鉴于在开证行对信誉证项下的单据的外表一致性作出承认之后,获益人已取得要求开证行到期付出信誉证下金钱的权力,因而,在该等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债款转让中,其债款人为承当到期付款责任的开证行。
依据《合同法》在第八十条,“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产收效能。”咱们了解,当产生上述应收账款债款转让时,只须向开证行发送债款转让告诉。在信誉证事务实践中,该等债款转让告诉系经过SWIFT电文的方式进行。
在前述生意结构中,当信誉证财物由获益人向专项方案转让时,信誉证项下的交单行应依据信誉证获益人的指示或事前的既定组织向信誉证开证行以SWIFT电文方式宣布转让告诉电文,在转让告诉电文中应列明相应的转让现实和新的付款途径,并明晰其服务银行的SWIFTCODE,要求信誉证开证行经过以SWIFT电文方式回复承认付款电文。一旦交单行实行了前述告诉责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该等债款转让即对债款人——信誉证开证行产收效能。至于开证行是否需求依照转让告诉电文的要求向专项方案的服务机构发送承认电文,系取决于开证行本身的挑选,并非法令的强制性要求。一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认可该种观念[3],以为在信誉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时,只需求向开证行发送转让告诉即可使该等转让对开证行收效。
综上,咱们了解,以信誉证项下获益人对开证行的应收账款债款作为证券化的根底财物契合事务办理规则和负面清单的规则,一起,因为该等根底财物现已取得信誉证开证行的付款许诺,倚赖于银行信誉,比根底生意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款更具安全性。一起,以该等应收账款债款作为根底财物入池也已有生意先例。咱们以为该等根底财物的定位在财物证券化的操作方式和流程上更具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利于事务的推行和开展。能够预见,如信誉证财物证券化事务能够开闸,将是继收据收益权财物证券化今后,证券化商场在以银行为布景的应收账款融资范畴的又一立异,既能够处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起又能够改进银行收入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在MPA新监管口径下的本钱结构立异。
注:
1信誉证最早出现在世界进出口生意中,世界生意的生意两边或许互不信赖,买方忧虑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忧虑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而需求两家银行作为生意两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誉替代商业信誉。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运用的东西便是信誉证。跟着国内商场经济的开展,国内生意也能够运用信誉证进行付出结算,即国内信誉证。正是因为信誉证的来历与特点,加之在信誉证事务中往往存在信誉证保兑、贴现等景象,在客观上使得国内信誉证事务中亦存在多类型的主体。
2UCP600规则,信誉证与或许作为其开立根底的出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彼此独立的生意,即便信誉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征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束缚。
3拜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1831号判定书。
本文转自大众号供应链金融,原文来历: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