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站发稿题:两部分表里金融企业借款丢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软文渠道除有关方针
财务部税务软文推行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借款丢失准备金企业所新闻发布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公告
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现就方针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誉社和金融租借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借款丢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借款丢失准备金的借款财物规模包含:
借款;
银行卡透支、软文贴现、信誉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借款等具有借款特征的危险财物;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当对外还款职责的国外借款,包含世界金融组织借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借款、日本世界协力银行不附条件借款和外国政府混合借款等财物。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准备金核算公式如新闻发布渠道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准发布新闻渠道备金=本年底准予提取借款丢失准备金的借款财物余额1%-到上年底已在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核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交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托付借款、署理借款、国债出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务和股权、应收财务贴息、央行金钱等不承当危险和丢失的财物,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罗列财物之外的其他危险财物,不得提取借款丢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产生的契合条件的借款丢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准备金,缺乏冲减部分可据真实核算当年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丢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针,凡媒体发布渠道依照《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丢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公告》的规则履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则。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务发稿渠道部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福
建
税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