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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江苏2宗违法遭罚 审批同意下邮储小额贷款辖分支虚列费用

wx头像 wx 2023-02-09 01:58:3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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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官今天发表的3份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9号、11号)显现,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2宗违法行为: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

2019年4月至6月,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批阅赞同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报销24笔、128.88万元宣扬用品费,相关费用报销资料记载的购买宣扬品等事项实践并未产生。

此外,2013年6月20日,监管部分批复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经营场所为高邮市文游中路10号顶峰大楼三楼。经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泰立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在原经营场所的基础上,扩租顶峰大楼四楼北侧5间作为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新增设的经营场所,自2015年5月20日启用。2018年4月27日,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邹军批阅赞同续租该扩租的经营场所。2019年4月30日,该扩租的经营场所中止使用。

利安人寿内部规则,利安人寿省级分公司承当辖区内分支组织的行政许可申报作业。到2019年4月30日,监管部分未收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改变经营场所的书面申报资料。

2021年3月19日,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议作出处分,指出上述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22万元罚款。上述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5万元罚款。综上,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处27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显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泰立,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掌管该分公司全面作业,分担行政归纳部等部分,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的经营场所扩租请求并赞同付出租金,对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办理职责,是对违法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2021年3月19日,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如下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泰立给予正告,并处2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邹军掌管该分公司全面作业,分担方案财政部、行政归纳部等部分,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列支上述宣扬用品费,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的经营场所续租请求并赞同付出续租租金,对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办理职责,是对违法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2021年3月19日,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议作出处分,指出上述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邹军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罚款。上述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邹军给予正告,并处2万元罚款。综上,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邹军给予正告,并处7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现,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违江苏省世界信任有限职责公司,持股份额为22.79%。后者由江苏国信(002608.SZ)控股8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则:

稳妥公司的偿付能力陈说、财政会计陈说、精算陈说、合规陈说及其他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资料有必要照实记载稳妥事务事项,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和严重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则: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其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许供给虚伪的陈说、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则:

稳妥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经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赞同:

(三)改变公司或许分支组织的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则:

稳妥公司违背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则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

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除别离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任职资历。

以下为全文:

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当事人: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世界广场B1楼1401室

首要担任人:邹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律规则,我局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法定陈说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查,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

2019年4月至6月,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批阅赞同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报销24笔、1288800元宣扬用品费,相关费用报销资料记载的购买宣扬品等事项实践并未产生。

二、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

2013年6月20日,监管部分批复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经营场所为高邮市文游中路10号顶峰大楼三楼。

经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泰立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在原经营场所的基础上,扩租顶峰大楼四楼北侧5间作为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新增设的经营场所,自2015年5月20日启用。2018年4月27日,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邹军批阅赞同续租该扩租的经营场所。2019年4月30日,该扩租的经营场所中止使用。

利安人寿内部规则,利安人寿省级分公司承当辖区内分支组织的行政许可申报作业。到2019年4月30日,监管部分未收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改变经营场所的书面申报资料。

上述现实,有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相关状况阐明及陈说、内部批阅资料、我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相关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行政处分决议书、相关开业批复、相关房子租借及装饰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陈说、相关财政凭据、利安人寿内部办理规则、说话笔录等依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议作出如下处分:

(一)上述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22万元罚款。

(二)上述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2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时奉告)到财政部指定的署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3月19日

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当事人:张泰立

身份证号:320221196702******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南锁巷

职务:时任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律规则,我局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法定陈说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查,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6月20日,监管部分批复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经营场所为高邮市文游中路10号顶峰大楼三楼。

经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泰立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在原经营场所的基础上,扩租顶峰大楼四楼北侧5间作为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新增设的经营场所,自2015年5月20日启用。2019年4月30日,该扩租的经营场所中止使用。

利安人寿内部规则,利安人寿省级分公司承当辖区内分支组织的行政许可申报作业。到2019年4月30日,监管部分未收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改变经营场所的书面申报资料。

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泰立,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掌管该分公司全面作业,分担行政归纳部等部分,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的经营场所扩租请求并赞同付出租金,对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办理职责,是对违法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现实,有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相关状况阐明及陈说、内部批阅资料、相关开业批复、相关房子租借及装饰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陈说、相关财政凭据、利安人寿内部办理规则、说话笔录等依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议作出如下处分:

上述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泰立给予正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时奉告)到财政部指定的署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利安人寿江苏2宗违法遭罚 审批同意下邮储小额贷款辖分支虚列费用

2021年3月19日

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邹军

身份证号:320902197408******

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

职务: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律规则,我局对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法定陈说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查,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

2019年4月至6月,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批阅赞同利安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报销24笔、1288800元宣扬用品费,相关费用报销资料记载的购买宣扬品等事项实践并未产生。

二、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

2013年6月20日,监管部分批复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经营场所为高邮市文游中路10号顶峰大楼三楼。

经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泰立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在原经营场所的基础上,扩租顶峰大楼四楼北侧5间作为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新增设的经营场所,自2015年5月20日启用。2018年4月27日,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邹军批阅赞同续租该扩租的经营场所。2019年4月30日,该扩租的经营场所中止使用。

利安人寿内部规则,利安人寿省级分公司承当辖区内分支组织的行政许可申报作业。到2019年4月30日,监管部分未收到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改变经营场所的书面申报资料。

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邹军掌管该分公司全面作业,分担方案财政部、行政归纳部等部分,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列支上述宣扬用品费,批阅赞同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的经营场所续租请求并赞同付出续租租金,对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办理职责,是对违法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现实,有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相关状况阐明及陈说、内部批阅资料、我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相关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行政处分决议书、相关开业批复、相关房子租借及装饰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陈说、相关财政凭据、利安人寿内部办理规则、说话笔录等依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议作出如下处分:

(一)上述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虚列宣扬用品费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邹军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罚款。

(二)上述未经监管部分赞同,批阅赞同下辖分支组织私行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邹军给予正告,并处2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邹军给予正告,并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时奉告)到财政部指定的署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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