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融资融券规则中信证券被罚3.08亿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4日电中信证券24日晚公告称,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因违背融资融券相关规则,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约6165.58千元人民币,并处约3.08亿元罚款。
中信证券公告称,2015年,公司曾公告收到证监会查询通知书,查询规模是中信证券在融资融券事务展开过程中,存在违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依照规则与客户签定事务合同”规则之嫌。
日前,就前述查询,中信证券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证券会以为,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买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一般证券账户,一向未从事证券买卖。根据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事务的相关规则,“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誉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买卖时刻接连核算缺乏半年的状况下,为司度供给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誉证券账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定《融资融券事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展开融券买卖。
到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元,融券本钱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到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买卖佣钱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除买卖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钱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合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依照要求供给有关状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操控联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的时刻接连核算缺乏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则,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依照规则与客户签定事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根据相关规则,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对笪新亚、宋成给予正告,并别离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