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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公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302刑初184號
公訴機關徐州市鼓樓區公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卓學,男,1988年2月16日出世,漢族,中專触类旁通,無業,住徐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戶籍所在地:徐州市銅山區。被告人劉卓學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拘捕,現羈押於徐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史書,江蘇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畢紅茜,曾用名畢宏稀,女,1985年3月10日出世,漢族,初中触类旁通,無業,住徐州市鼓樓區,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青岡縣。被告人畢紅茜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拘捕,現羈押於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畢宏光(系被告人畢紅茜之弟),男,1990年4月18日出世,漢族,小學触类旁通,無業,住徐州市鼓樓區,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青岡縣。被告人畢宏光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拘捕,現羈押於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鼓樓區公民檢察院以徐鼓檢訴刑訴(2020)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卓學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畢紅茜、畢宏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瞭本案,徐州市鼓樓區公民檢察院指使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撑公訴,被告人劉卓學及其辯護人史書、被告人畢紅茜、畢宏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劉卓學為牟取不合法利益,在徐州市鼓樓區某廣場小區,以租賃日租房的方法為其招募來的多名賣淫女供给賣淫場所,並通過树立谈天群、約定獲利分红,及時刪除相關信息,掃碼付款,接到告诉後開門等多種方法,浓艳、操控多名賣淫女不合法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畢紅茜、畢宏光明知被告人劉卓學組織别人賣淫,合计予以幫助聯絡嫖客,商談價格,為嫖客组织賣淫女,以及望風放哨、收取嫖資等。被告人劉卓學獲利約7萬元,被告人畢紅茜獲利約2萬元,被告人畢宏光獲利約1.4萬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劉卓學、畢紅茜、畢宏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時查獲牛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申某、CUONGTHITHUYHANG(越南籍)等5名賣淫女,查獲嫖客11人。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供给瞭被告人劉卓學、畢紅茜、畢宏光的供述;證人王某甲、鹿某、陳某甲、張某甲、郭某、孫某甲、牛某、楊某、何某、邵某、陳某乙、畢某、馬某、李某、石某、孫某乙、申某、權某、董某、王某乙、張某乙、張某丙的證言;租賃費打款記錄、租賃合同、托付浓艳協議;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相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谈天截圖、轉賬記錄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通話記錄、买卖明細、付出寶买卖記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三名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卓學組織别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畢紅茜、畢宏光協助組織别人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卓學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畢紅茜、畢宏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沛,罪名建立,適用法令正確,予以采納。關於被告人劉卓學、畢紅茜、畢宏光系率直且認罪認罰的控辯意見,經查屬實,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關於被告人劉卓學系初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卓學屡次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不屬於初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案發後被告人劉卓學主動退繳瞭贓款,裁夺從輕處罰。
基於上述事實認定及評判理由,結合被告人劉卓學、畢紅茜、畢宏光的违法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损害程度,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榜首、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卓學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公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罰金已交納)。
二、被告人畢紅茜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公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罰金應於判決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交納。)
三、被告人畢宏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公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罰金應於判決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交納。)
四、對被告人劉卓學退繳的賬款以及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畢紅茜、畢宏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许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公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元
審判員陶銘
公民陪審員范玉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馬嬌
(來源: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