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践操控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议发动公司称号改变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某操控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发表的内容,且信息发表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
近来,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揭露宣判被告人鲜某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作证券市场案,对鲜某犯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操作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以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践操控人,违反对公司的忠诚责任,使用职务便当,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盈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经过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发表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买卖价格与买卖量,并进行相关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操作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