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到超市购物成为许多民众的节日挑选。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近两年来,顾客使用超市自助结账方式不结账、少结账屡次偷盗产品案子时有发生。检察官提示,依照法令规则,两年内涵超市不扫码“拿走”产品三次即可构成违法,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在超市不扫码‘拿走’产品构成偷盗罪的案子近两年来呈多发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许宁告知记者,贪心小便宜,抱有侥幸心理,短少法令常识是此类违法发生的重要原因。
许宁介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屡次偷盗均可构成偷盗罪。在北京,“数额较大”确定规范为“2000元以上”。一起,根据我国刑法规则,行为人两年以内偷盗三次以上,即便偷盗资产价值没有到达数额较大规范,也会由于屡次偷盗而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也就是说,两年内偷盗三次以上或许偷盗数额累计达2000元以上,均可构成偷盗罪。”许宁表明,两年内涵超市不扫码“拿走”产品三次归于偷盗的前一种方式。
检察官提示,顾客在超市购物应文明、诚信,恪守法令和公共道德,保护公共秩序,共建同享安全、文明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