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办理局站日前发布的国家外汇办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泰汇检罚〔2021〕2号)显现,宗夏新型建材(泰州)有限公司存在不合法结汇的违法现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变革和标准本钱项目结汇办理方针的告诉》第四条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国家外汇办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决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175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现,宗夏新型建材(泰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08日,注册本钱为4000万美元,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为91321283MA206BED94。企业地址坐落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向荣路18号。宗夏新型建材(泰州)有限公司为香港汇川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则:本钱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办理机关同意的用处运用。外汇办理机关有权对本钱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运用和账户变化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则:违反规则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办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不合法结汇的,由外汇办理机关责令对不合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变革和标准本钱项目结汇办理方针的告诉》第四条“境内组织本钱项目外汇收入的运用应在运营规模内遵从实在、自用准则”规则:境内组织的本钱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本身运营规模内的常常项下开销,以及法律法规答应的本钱项下开销。
境内组织的本钱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运用,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直接或直接用于企业运营规模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制止的开销;
(二)除还有清晰规则外,不得直接或直接用于证券出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出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相关企业发放贷款,运营规模清晰答应的景象在外;
(四)不得用于建造、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在外)。
境内组织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本钱项目收入运用规模存在合同约好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好的规模运用相关资金。除还有规则外,境内组织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好不应与本告诉存在抵触。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