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向东宗族遭行政处分涉超份额持有“华西股份(000936)”未发表
财经8月29日讯据证监会站音讯,江苏监管局对任向东、任向敏作出行政处分的决议。
经查明,任向东、任向敏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任向东、任向敏操控多人证券账户超份额持有“华西股份(000936)”未发表
任向东、任向敏为兄妹联系,任中秋为任向东、任向敏的父亲,程伟曾任任中秋的司机。
经任向东、任向敏二人决议计划,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操控任中秋、任向敏和程伟账户,任向东操控任向东和程伟账户(以下称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很多买入“华西股份(000936)”股票。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下单MAC地址存在很多重合,生意“华西股份(000936)”的开始时刻存在极高的共同性,买入“华西股份(000936)”资金均来源于宗族企业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且账户间资金分配来往数额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算计持有“华西股份(000936)”股票41,554,467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56%,任向东、任向敏未就该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尔后,任向东、任向敏二人持续经过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购入“华西股份(000936)”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算计持有“华西股份(000936)”股票74,999,297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3%,任向东、任向敏亦未就持有“华西股份(000936)”股票到达10%,这一事项向证监会及深交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以上现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账户生意记载、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记载等根据在案证明。
根据身份联系、生意决议计划、下单操作、资金来源和资金联系,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归于《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投资者之间存在其他相相联系”的状况,构成《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共同行动听。根据《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持有“华西股份(000936)”应当兼并核算。
任向东、任向敏买入“华西股份(000936)”股票到达已发行股份的5%、10%时,未向证监会、深交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任向东、任向敏约束期内持续买入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景象。
二、任向东短线生意“海润光伏”股票
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任向东任海润光伏董事,归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东操控程伟证券账户经过大宗生意买入“海润光伏”股票48,808,900股,生意金额为396,512,200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东操控程伟证券账户将接盘买入的48,808,900股“海润光伏”股票在二级商场经过接连生意卖出,卖出金额算计445,143,000元。
以上现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账户生意记载等根据在案证明。
任向东作为海润光伏董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生意行为。鉴于上述短线生意与九润管业、任向东内情生意案已确定生意重兼并现已做出行政处分,我局不再对任向东短线生意行为做出行政处分。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议:
(一)对任向东、任向敏超份额持股未发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对任向东、任向敏处以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分款60万,其间任向东承当40万,任向敏承当20万。
(二)对任向东、任向敏约束期生意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正告,并处分款150万元,其间任向东承当100万元、任向敏承当50万元。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按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按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或许报送的陈说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背法律规则,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任向东,男,1966年9月出世,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任向敏,女,1971年10月出世,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则,我局对任向东、任向敏涉嫌超份额持有“华西股份(000936)”未发表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任向东、任向敏操控多人证券账户超份额持有“华西股份(000936)”未发表
任向东、任向敏为兄妹联系,任中秋为任向东、任向敏的父亲,程伟曾任任中秋的司机。
经任向东、任向敏二人决议计划,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操控任中秋、任向敏和程伟账户,任向东操控任向东和程伟账户(以下称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很多买入“华西股份(000936)”股票。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下单MAC地址存在很多重合,生意“华西股份(000936)”的开始时刻存在极高的共同性,买入“华西股份(000936)”资金均来源于宗族企业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且账户间资金分配来往数额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算计持有“华西股份(000936)”股票41,554,467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56%,任向东、任向敏未就该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尔后,任向东、任向敏二人持续经过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购入“华西股份(000936)”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算计持有“华西股份(000936)”股票74,999,297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3%,任向东、任向敏亦未就持有“华西股份(000936)”股票到达10%,这一事项向证监会及深交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以上现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账户生意记载、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记载等根据在案证明。
根据身份联系、生意决议计划、下单操作、资金来源和资金联系,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归于《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投资者之间存在其他相相联系”的状况,构成《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共同行动听。根据《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任向东、任向敏操控账户组持有“华西股份(000936)”应当兼并核算。
任向东、任向敏买入“华西股份(000936)”股票到达已发行股份的5%、10%时,未向证监会、深交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任向东、任向敏约束期内持续买入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景象。
二、任向东短线生意“海润光伏”股票
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任向东任海润光伏董事,归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东操控程伟证券账户经过大宗生意买入“海润光伏”股票48,808,900股,生意金额为396,512,200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东操控程伟证券账户将接盘买入的48,808,900股“海润光伏”股票在二级商场经过接连生意卖出,卖出金额算计445,143,000元。
以上现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账户生意记载等根据在案证明。
任向东作为海润光伏董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生意行为。鉴于上述短线生意与九润管业、任向东内情生意案已确定生意重兼并现已做出行政处分,我局不再对任向东短线生意行为做出行政处分。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我局决议:
(一)对任向东、任向敏超份额持股未发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对任向东、任向敏处以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分款60万,其间任向东承当40万,任向敏承当20万。
(二)对任向东、任向敏约束期生意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正告,并处分款150万元,其间任向东承当100万元、任向敏承当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