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证券胶葛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更为体系地规则了证券代表人诉讼的界说、审理准则、统辖、立案、挂号、告诉、调停、审判、上诉、履行与分配等内容,清晰了准则流程和操作标准。
《规则》全文合计42条,分4个部分。一是全面标准一般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一般代表人诉讼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则提起的诉讼,包含当事人一方在申述时人数确认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参加”为特征的申述时人数没有确认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二是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则,包含先行检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定、履行与分配等。三是精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发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法、代表人的权限规模、调停协议草案的检查、严重诉讼事项的检查、代表人抛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发动等。四是充分发挥投资者维护组织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展开各项作业,进步审判履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明,团体诉讼准则为权力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供给了便当、低成本的维权途径,其“聚沙成塔、积少成多”的补偿效应,可以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强壮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明,证监会体系将采纳行动,全力支持和合作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释的施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