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余知都
房东将房子长租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按月付出租金,然后,中介公司又将房子贱价转租给租客,一次性收取租客一年多的租金,并携款跑路。收不到租金的房东强即将租客赶出出租屋。交了一年多的房租,却不能入住,懊恼不已的租客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定,由房东补偿租客预交房子租金及利息。
中介跑路房东赶租客出门
年近六旬的贺巧玲(化名)是湖南邵阳人,前些年在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置办了一套房子,因暂时不住,于2020年5月15日授权女儿刘雪梅(化名)与长沙易居名舍科技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名舍公司)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约好贺巧玲将其名下房子出租给易居名舍公司,每月租金1700元,贺巧玲授权易居名舍公司运营其房子,包含但不限于签署房子租借合平等。合同约好,易居名舍公司按月付出租金。合同签定当日,易居名舍付出租金1700元、房子押金1700元,算计3400元。
同月21日,贺巧玲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易居名舍公司全权处理其房子,署理权限包含但不限于代为装饰、与承租人签定《房子租借合同》、代为收取房子租金等,托付期限3年余,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23岁的肖思远(化名)是湖南郴州人,刚刚在长沙参加工作的他其时急于租房,并在很多租房信息中看中了贺巧玲的这套房子。
肖思远在与易居名舍公司洽谈房子租金时,易居名舍公司工作人员表明,月租金能够比市场价少一点,但须一次性交纳一年以上。通过一番讨价还价,两边终究将月租金定在1150元,经比价,该价格远低于同地段房子租金,肖思远遂容许一次性付出13个月租金。
2020年5月25日,易居名舍公司与肖思远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合同载明该房子所有权人为贺巧玲和刘雪梅,易居名舍公司将该房子出租给肖思远,租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租金每月1150元,肖思远如存在未按约付出租金、私行改变房子用处、私行转租、装饰等景象,易居名舍公司有权单独免除合同。合同签定后,肖思远向易居名舍公司付出定金1000元及13个月房租14950元,合计15950元。随后,拿到房子钥匙的肖思远入住该房子。
2020年6月24日,本是易居名舍公司按约付出租金的日子,但刘雪梅迟迟没有收到租金。尔后几天,刘雪梅电话联络易居名舍公司,却一直联络不上。刘雪梅来到易居名舍公司所在地,却发现公司早已触景生情。
“中介跑了,好在房子还在,已然没收到租金,我就要把房子回收来。”刘雪梅遂来到出租屋,跟肖思远说明晰状况,并要求肖思远把房子腾出来。肖思远拿出租借合同告知刘雪梅,他一次性交了13个月租金,不同意腾房。
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刘雪梅采纳断电等行为,并出具《强制搬离协议》,要求肖思远期限一周内搬离出租屋,后续两边各自走法令程序向易居名舍公司追讨丢失。终究,肖思远不得不于2020年9月12日搬出出租屋。
诉诸法令谁该为胶葛担责
房东明明将房子授权给中介打理,自己向中介交了13个月房租,入住不到4个月就被房东赶出房子,肖思远越想越气,2021年1月4日,一纸诉状将贺巧玲、刘雪梅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补偿他房子租金丢失10925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贺巧玲、刘雪梅辩称:自己与易居名舍公司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后,仅收到一个月租金1700元及押金1700元,合计3400元,在没有再收到租金的状况下,于2020年8月23日与易居名舍公司主动免除合同;此外,经屡次与肖思远洽谈,要求其代易居名舍公司付出欠付租金未果,易居名舍公司与肖思远之间的转租合同应予免除,作为房子所有人,她们有权回收房子;至于肖思远的丢失,贺巧玲、刘雪梅以为应由易居名舍公司承当。
法院审理以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系侵权胶葛仍是房子租借合同胶葛;二是原告肖思远的预交房租丢失应由被告贺巧玲母女承当仍是易居名舍公司承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以为,依据《侵权职责法》第二条规则,损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当侵权职责。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产业权益。本案中,原告肖思远对案涉房子享有的租借权不属于上述规则的民事权益范围内,故本案不是侵权职责胶葛。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第三人在缔结合一起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的,该合同直接束缚托付人和第三人,但有切当依据证明该合同只束缚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在外。本案中,被告贺巧玲与易居名舍公司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及《授权托付书》,两边已构成托付署理联系,由被告贺巧玲托付易居名舍公司就案涉房子与别人签定租借合同。易居名舍公司与原告肖思远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合同清晰载明案涉房子产权人系被告贺巧玲,并非易居名舍公司,原告肖思远在签定该合一起知道易居名舍公司与被告贺巧玲之间的署理联系,该合同直接束缚被告贺巧玲和原告肖思远,原、被告两边构成房子租借合同联系,故本案系房子租借合同胶葛,该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应予实行。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肖思远按《房子租借合同》约好一次性交纳13个月租金,已完结付出悉数租金的合同职责,被告贺巧玲单独要求原告肖思远腾退房子,系单独免除合同,不属于《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的易居名舍公司单独免除合同事由,故被告贺巧玲应承当补偿原告肖思远预交租金10925元及利息的民事职责。
关于原告肖思远要求被告刘雪梅一起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请,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则,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名义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对被署理人产生效能。因被告刘雪梅系被告贺巧玲署理人,故上述补偿职责应由被告贺巧玲承当。
法院一起以为,被告贺巧玲承当本案职责后,可向易居名舍公司另行建议权力。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被告贺巧玲补偿原告肖思远预交租金10925元及利息。
贺巧玲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