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历若干问题的规则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标准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安排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方针束缚的竞买人恳求参加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安排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有必要具有购房资历及其相应法令结果等内容,竞买人恳求参加竞拍的,应当许诺具有购房资历及自愿承当法令结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阅买受人提交的自其恳求参加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有购房资历的证明资料;经审阅买受人不符合继续具有购房资历条件,买受人恳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拟购房资历参加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建议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依据前款规则,买受人虚拟购房资历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条司法拍卖房产呈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景象,不具有购房资历的恳求履行人等当事人恳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条人民法院安排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拟购房资历或许当事人之间歹意勾结,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躲避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条除前六条规则的景象外,人民法院安排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的有关规则。
第八条人民法院安排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九条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