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以下简称陶氏)与杜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兼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会集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议附加约束性条件同意此项经营者会集。
商务部表明,鉴于此项经营者会集对我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商场、水稻杀虫剂商场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的作用,对全球酸共聚物商场、离聚物商场具有扫除、约束竞赛的作用,依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约束性条件主张终究稿,商务部决议附加约束性条件同意此项会集,要求陶氏和杜邦实行如下责任:
(一)剥离杜邦用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活性成分甲磺隆、四唑嘧磺隆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一切相关产品挂号和等待中的产品挂号;剥离内容包含一切相关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职工;剥离杜邦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研制产品[研制产品A]和[研制产品B];剥离杜邦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分和地区性开发部分。
(二)剥离杜邦用于水稻杀虫剂的活性成分溴氰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一切相关产品挂号和等待中的产品挂号;剥离内容包含一切相关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职工;剥离杜邦与水稻杀虫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分和地区性开发部分。
(三)在本买卖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曩昔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志愿、并恪守一切财政责任及我国法令法规(包含《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我国公司供给苄嘧磺隆、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和杜邦在我国现有的仅包含以上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
(四)为专门操控水稻飞虱之意图,在本买卖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曩昔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志愿、并恪守一切财政责任及我国法令法规(包含《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我国公司供给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我国出售的其他仅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
(五)在本买卖交割后5年内不得要求我国经销商在我国排他性地出售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苄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买卖两边在我国现有的一切仅含有以上7种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不得要求我国经销商在我国排他性地出售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我国现有的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即特福力)和爱本(氟啶虫胺腈+毒死蜱)。
(六)剥离陶氏的酸共聚物事务,包含相关出产财物、客户合同和出售记载、供给合同、知识产权和运营协议等。
(七)剥离陶氏的离聚物事务,包含相关产品、客户合同和出售记载、知识产权和出产协议等。
(八)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完结,应严厉实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会集附加约束性条件的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则,保证剥离事务的存续性、竞赛性和可出售性。
(九)在商务部正式同意上述剥离事务买方和出售协议前,陶氏与杜邦的兼并买卖不得施行。
(十)约束性条件的监督履行除按本公告处理外,2017年4月24日陶氏和杜邦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约束性条件主张及相关附件终究稿对陶氏、杜邦及会集后建立的陶氏杜邦公司具有法令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