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债负面清单在7个方面予以修订:
1.调整对存在虚伪记载与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的时刻约束,修订为“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伪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删去“最近12月个月内因违背《公司债券发型与买卖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纳监管办法的发行人”内容。
3.细化了当地融资渠道公司的界定。修订稿中当地融资渠道公司的界定增加了“来自政府收入超越运营收入的50%,或列于承销组织参阅银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编制的当地融资渠道名单”的内容。
4.增加了对房地产公司的负面清单限制。为了与债券部2016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计划(试行)》进行联接,增加了“不符合《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计划(试行)》监管要求的”内容。
5.负面清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等单位确定的失期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期运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期生产运营单位”的内容。
6.结合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职业状况,负面清单还增加了“违背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职业化解过剩产能完成脱困开展的定见的煤炭、钢铁企业”的内容。
7.清晰发行人子公司归于负面清单领域的断定规范。修订稿参照了证监会内发的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规范中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确定规模,即关于总资产、净资产、运营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兼并报表比重超越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景象的,视同发行人归于负面清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