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展开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参加债券买卖试点有关问题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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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布置的金融促进经济展开相关政策措施的要求,活跃展开债券商场,促进企业融资,现就展开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参加债券买卖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已经在证券买卖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能够向证券买卖所请求从事债券买卖。
二、试点期间,商业银行能够在证券买卖所固定收益渠道,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种类的现券买卖,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种类买卖。
三、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参加债券买卖,有必要恪守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规矩,以及证券买卖所和相关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事务规矩,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等材料。
四、证券买卖所应当根据相应的事务规矩,向相关商业银行供给债券专用座位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并为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的债券买卖活动供给安全和便当的事务环境。相关商业银行在其债券专用座位内,只能运用本银行账户从事债券买卖。试点期间,债券挂号、托管及结算方法暂时不变。
五、证券买卖所和相关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应当依照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供给相关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的买卖、结算等事务活动状况的陈述。
六、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树立联席监管准则,对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的债券买卖进行监管。
七、在获得试点经验后,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完善相关准则的基础上,逐渐扩展参加证券买卖所债券买卖的商业银行规模,以及扩展商业银行在证券买卖所从事相关债券事务的规模。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