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总裁王效金纳贿案,今天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被告人王效金犯纳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违法所得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港币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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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纳贿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议拘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执行拘捕。2008年7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自1991年10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王效金在担任亳县古井酒厂厂长、亳州古井酒厂厂长、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宗义、潘学清、陈伟东等20人在原材料收买、广告承包、合股运营、企业收买、企业运营、资金拆借等方面获取或许诺获取利益,屡次不合法收受李某某等20人贿赂,合计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和港币5万元。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效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宗义等20人获取或许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合计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港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效金纳贿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王效金在纪检机关“两规”期间自动告知纪检已把握的同种罪过的纳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可以活跃合作安排发动家人退回涉案赃物,确有悔罪体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遂作出以上判定。
被告人王效金当庭表明考虑后再决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