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5月15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音讯,為瞭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实施。
中國證監會 中新經緯 董湘依攝
哪些景象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不得減持?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许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违法,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许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买卖所規則,被證券买卖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违法,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许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买卖所規則,被證券买卖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景象。
《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买卖所会集競價买卖減持股份,應當在初次賣出的15個买卖日前向證券买卖所報告並預先发表減持計劃,由證券买卖所予以備案。在預先发表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环绕證券买卖所的規定发表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买卖日內向證券买卖所報告,並予布告;在預先发表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许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买卖日內向證券买卖所報告,並予布告。
《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买卖所会集競價买卖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日內告诉上市公司,並予布告。
在懲治办法方面,《規定》指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环绕本規定和證券买卖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买卖所應當視情節采纳書面警示等監管办法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办法;情節嚴重的,證券买卖所應當通過约束买卖的處置办法制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环绕本規定和證券买卖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环绕有關規定采纳責令改正等監管办法。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环绕本規定和證券买卖所規則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许严重遺漏的,中國證監會环绕《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令、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證券买卖所規則設定的份额的,依法予以查處。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环绕本規定和證券买卖所規則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买卖和操縱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和證券买卖所規則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能够依法采纳證券市場禁入办法。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布告〔2016〕1 號) 同時廢止。(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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