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买卖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买卖所证券出资基金上市规矩》(债券基金部[2007]62号100),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出售且基金合同收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征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比例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有经核准的基金处理人和基金保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上市请求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征集请求材料及核准文件;
(三)上市买卖公告书;
(四)基金简称及买卖代码的请求;
(五)有证券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征集基金验资陈述;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比例已悉数保管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处理人联系方法及该基金的基金司理的名字和联系方法、信息发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名字和联系方法;
(九)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实行处理人、保管人责任的许诺;
(十)基金处理人确保所提交文件和材料实在、精确和完好的许诺;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向本所供给代理基金比例申购、换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托付协议。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继续信息报露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财物净值和比例净值的公告办法,由本所另行规矩。
基金处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终一个买卖日的基金财物净值、基金比例净值及基金比例累计净值,公告时刻为上述最终一个买卖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前款所称严峻事情,是指可能对基金比例持有人权益或许基金比例的价格发生严峻影响的下列事情:
(一)基金比例持有人大会的举行及抉择;
(二)提早停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伸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化基金运作方法;
(六)替换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
(七)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的法定称号、居处发生改变;
(八)基金处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改变;
(九)基金征集期延伸;
(十)基金处理人的董事长、总司理及其他高档处理人员、基金司理和基金保管人基金保管部分负责人发生变化;
(十一)基金处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改变超越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保管部分的首要事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化超越百分之三十;
(十三)触及基金处理人、基金产业、基金保管事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遭到监管部分的查询;
(十五)基金处理人及其董事、总司理及其他高档处理人员、基金司理遭到严峻行政处罚,基金保管人及其基金保管部分负责人遭到严峻行政处罚;
(十六)严峻相关买卖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处理费、保管费等费用计提规范、计提方法和费率发生改变;
(十九)基金比例净值计价过错达基金比例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改变基金比例出售组织;
(二十二)基金替换注册挂号组织;
(二十三)基金开端处理申购、换回;
(二十四)基金申购、换回费率及其收费方法发生改变;
(二十五)基金发生巨额换回并延期付出;
(二十六)基金接连发生巨额换回并暂停承受换回请求;
(二十七)基金暂停承受申购、换回请求后从头承受申购、换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矩的其他事项。
分配基金年度收益的,其施行公告的发布时刻,应不早于基金年报的发表时刻。
上述第(二十三)至(二十七)项规矩,不适用于封闭式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比例持有人依法自行招集持有人大会,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对基金比例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不依法实行信息发表责任的,招集人应当实行相关信息发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发表事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至少选中一种发表信息的报纸,并至少保持一年不变。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一条
(一)任何公共媒体呈现或许在市场上撒播可能对基金买卖价格发生误导性影响或许引起较大动摇的音讯,本所能够对该基金的买卖施行停牌,至相关信息发表责任人对该音讯作出揭露阐明或弄清公告当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买卖日,公告后第一个买卖日复牌);
(二)买卖呈现异常动摇的,本所能够对该基金的买卖施行停牌,至相关信息发表责任人作出公告当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买卖日,公告后第一个买卖日复牌);
(三)在买卖期间因呈现异常情况或停市而暂停承受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换回申报的,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买卖一起停牌,至康复申购、换回申报时复牌;
(四)基金处理人请求基金停牌、复牌的景象;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以为应当停牌、复牌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停止上市
第三十三条
(一)不再具有本规矩第四条规矩的上市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比例持有人大会决议提早停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好的停止上市的其他景象;
(五)本所以为应当停止上市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四条
《基金停止上市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停止上市基金的品种、简称、买卖代码及停止上市日期;
(二)有关基金停止上市决议的首要内容;
(三)停止上市后基金挂号、转让、处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惩戒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揭露斥责。
基金处理人、基金保管人违反本规矩规矩,情节严峻的,本所可陈述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揭露斥责。
信息发表负责人违反本规矩规矩,情节严峻的,本所能够主张替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骆金驼融之旅,所发内容不代表本渠道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