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动力以适量现金建立全资子公司。
2、我国动力以持有的我国船柴100%股权、陕柴重工100%股权、河柴重工98.26%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中船工业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36.23%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我国船舶以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63.77%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新设公司以现金收买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
买卖完成后,该新设公司成为从事柴油机动力事务的合资公司。我国动力持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中船工业集团及本公司持有合资公司参股权。合资公司持有我国船柴、陕柴重工、河柴重工、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买卖各方在合资公司中的详细出资份额将以出资各方用于增资的标的财物终究经存案的评价值为根底由出资各方洽谈确认。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的买卖价格以终究经存案的评价值为根底由买卖各方洽谈确认。
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规则,中船工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我国动力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我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我国船舶集团”)操控的公司,为公司相关方。本次买卖构成相关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