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办理规则》(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则,并归纳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对企业影响、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统筹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布置要求,现就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选用共同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则申报员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员工月缴费基数超越发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规范的,待缴费基准数发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共同按规则履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准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员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践申报数履行,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省发布的规范履行。
二、申报方法
用人单位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njhrss.gov)自行进行申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参保挂号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窗口注册)。
三、申报时刻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刻为2020年5月8日至6月20日。
四、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代员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员工自己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明显方位公示,承受员工监督。单位申报时按要求填写《南京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并作为影印件上传即可,其他材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检。
2.参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参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应与其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共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