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在推举董事时,表决权的至少多少票才干成为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推举产生,当推举的董事超越2人时选用累积投票制,推举董事的表决权为一般表决权,即超越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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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表决改变董事需求多少股东赞同表决改变董事是大工作,有必要通过股东大会投票,需求三分之二的人赞同,才干通过
3、公司法规矩人事任免需求多少股东赞同?这要看详细职位和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规章规矩产生方法,公司规章由股东会拟定,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监事产生方法也是由公司规章规矩,至少有1/3监事是员工民主推举产生的员工代表。司理、副司理由董事会聘任。
4、需2/3以上股东赞同的条款有哪些《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到会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有必要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可是,股东大会作出批改公司规章、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法的抉择,有必要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种类:股票;可转化公司债券;证监会认可其他种类。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抉择,有必要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计划进行表决时,相关股东应该逃避。第二十六条
征集说明书约好转股价格向下批改条款的,应当一起约好:转股价格批改计划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化债券的股东应当逃避;《上市公司规章指引》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抉择分为一般抉择和特别抉择。股东大会作出一般抉择,应当由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抉择,应当由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抉择通过:(一)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兼并、闭幕和清算;(三)本规章的批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严重财物或许担保金额超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财物30%的;(五)股权鼓励计划;(六)法令、行政法规或本规章规矩的,以及股东大会以一般抉择确认会对公司产生严重影响的、需求以特别抉择通过的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9.10除前款规矩外,公司产生“购买或许出售财物”买卖,不管买卖标的是否相关,若所触及的财物总额或许成交金额在接连十二个月内经累计核算超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财物30%的,除应当发表并参照第9.7条进行审计或许评价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1上市公司产生“供给担保”买卖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发表。依照担保金额接连十二个月内累计核算准则,超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财物30%的担保;前款第项担保,应当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6.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抉择,应当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7.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兼并计划作出抉择,应当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严重财物重组事项作出抉择,有必要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矩》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触及公司严重财物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洽谈确认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抉择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到会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相关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5、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那么至少需求多少股东?公司法只对股份制公司的发起人有要求,便是刚成立公司时分出资的发起人要求2人以上200人以下
6、公司法中对董事的提名是怎么规矩的?董事换届推举一般由股东提名,前一届董事会对该股东的提名构成抉择,然后以董事会的名义提交股东会抉择通过。一般原董事会在将被提名名单提交股东会前,依据股东的持股份额、董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等在股东之间进行洽谈,但这种内部酝酿,是公司控股股东及首要股东之间彼此权力和利益的博弈,并不通明。《公司法》第103条规矩"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要推举产生公司董事,首要需求提名提名人。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在《关于在上市公司树立独立董事准则的辅导定见》中现已有所标准,其间第四条规矩"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自或许兼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能够提出独立董事提名人;但对非独立董事,怎么提名现在却短少清晰标准,因为非独立董事其实把控上市公司发展方向、深度参加公司实践运作,因而他们的提名其实愈加关乎上市公司的未来。
当然,为执行好《公司法》第四条规矩的"财物收益、参加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股东权力,
《公司法》103条第2款也直接赋予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规矩"独自或兼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举行十日前向股东大会提出暂时提案",股东能够依据该条规矩,不通过公司董事会,以暂时提案的方法向股东大会行使推举或替换董事的提名权。
但整体来看,现在董事提名缺少法规准则标准,尽管《上市公司规章指引》清晰规矩,公司应当在规章中规矩董事、监事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但这种规矩的标准层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较大,使得董事提名权首要受大股东操控。比方,有上市公司规矩"在规章规矩的人数范围内,依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接连18个月以上独自或兼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按持股份额提出4名非独立董事主张名单",这些"土政策"乃至违反了《公司法》103条的有关规矩。
7、改变企业法人董事长需求股东会多少股权份额的股东赞同?是50%仍是2/3?现在法人占公司股份40%2/3的股东赞同不必改变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推举产生的与股权没有必定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