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7日发布《银行业金融组织董事(理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方法》,对过去散见于各项规则中的银行业金融组织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历办理规则进行了整合,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历核准、动态继续办理、任职资历停止等全流程监管方式。《方法》自12月18日实施。
《方法》规则,担任金融组织董事(理事)和高档办理人员职务有必要具有独立性。假如具有以下状况,则视为不符合条件:自己及其近亲属兼并持有该金融组织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组织取得的授信总额显着超越其持有的该金融组织股权净值;自己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兼并持有该金融组织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组织取得的授信总额显着超越其持有的该金融组织股权净值等。
此外,金融组织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景象:自己及其近亲属兼并持有该金融组织1%以上股份或股权;自己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组织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自己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组织、该金融组织控股或许实践操控的组织任职;自己或其近亲属在不能如期归还该金融组织借款的组织任职等。
银监会称,《方法》与之前的规章比较,内容愈加齐备详细。任职资历办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则外,还规则了继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历停止方面,清晰了任职资历吊销、失效等停止方式。
银监会称,《方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危险办理、促进商业银行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提高银行业全体办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