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與發起人、認股人有何種區別
股東就是認股人,指的是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個人或單位。股東(認股人)與發起人的區別有3點:
1、概念不同
股東(認股人)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包括創立公司、協助公司獲得資本、工具及營業權,從而得以實現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營業的人。
2、權利享有時間不同
股東的權利是在公司創立后,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才能享有。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發起人就享有一定的權利,主要包括出資方式選擇權和設立方式選擇權。
3、義務不同
股東的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發起人的義務:
(1)以發起方式成立的公司,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誠實無他。
(3)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勤勤懇懇,盡職盡責。
(4)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同時必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
(5)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撤消,發起人對已募集到的資金應當返還給募股人,并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⑵ 什么叫認股人公司股東承擔責任方式有哪些呢
認股人通常就指股票發行時的認購者。
補充:關鍵是你的專業不是這一行,所以理解起來比較費勁,其實這種解釋已經很具體了;也就是說認股人首先強調的是股票的首次發行,然后是作為首次購買者,就是認股人。
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⑶ 認股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認股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擔任著重要的角色,沒有認股人,就無法募集到剩余的股份份額,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設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認股人的權利、義務表現在:
認股人在認購股份時應填寫認股書并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認股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銀行繳足股款;股款繳足后,有權要求銀行出具收款單據。
認股人應按規定參加出席創立大會,行使創立大會規定的認股人的權利,通過創立大會了解公司設立情況的進展工作,選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的成員及監督機關——監事會的成員,審查公司設立工作的財務狀況,對有關的事項作出表決,表達自己的意愿,對公司不能設立作出決定。
對已作出批準的募股申請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又已經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同時,根據《公司法》第91條第2款規定,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另外,認股人繳納股款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⑷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在下列哪種情形下不可以抽回股本
你好!
如要出現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在這三種情況下,公司設立行為失敗,公司不能成立,認繳股份便不具有任何意義,發起人、認股人當然可以抽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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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認股人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即現金出資,是指股份認購人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以換取將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種出資形式。
2、實物出資。是指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或新股發行時的新股認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錢以外的可以轉讓的財產并以此作為對價換取該公司股權的出資方式。
(1)物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屬于物權性質的財產進行的出資。動產物權必須辦理交付,不動產物權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既有自物權出資,又有他物權出資。包括實物、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出資。
(2)債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債權進行的出資;
(3)股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股權進行的出資;
(4)無形財產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無形財產進行的出資。包括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譽權、商號權、特許經營許可權等出資。
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認購,公司就成立了嗎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決定權主要在于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發起人、認股人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重要關系,他們決定公司的經營、發展,當然他們也有權決定公司成立與否。股份有限公司發起的股份全部被認購,是成立的條件之一。發起人、認股人可以從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出發否定公司的成立。但股份被認購不是決定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才能成立。
⑺ 在什么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認股人對該公司享有債權,并以此債權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
你是把兩個問題糾纏到一起了,原本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問題。第一、股份公司募集的認股人在該公司存續而尚未破產解散期間就應該是股權人而不是債權人,只有當其他公司向該股份公司借款之后,該股份公司為借款人的債權人,認股人只是股東,而不能作為債權人,如果該股份公司解散、清算將相應的債權以合法的方式分配給原認股人,此時認股人方能是債權人。第二、是公司注冊問題,公司注冊是有明文規定的,以現金、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經過合法評估機構評估)可以作為公司設立的股本金,而不能將個人在其他公司的所謂債權作為注冊的股本。
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前,發起人跟認股人是什么關系
發起人應該是公司的創始人人認股人應該是屬于風投。
⑼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在這種情況下能抽回股本嗎
在現行公司法中,發起人只有在繳足他自己認購的股份(不少于35%),辦好驗資證明,然后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才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所以你說的情況存在?
可以抽回股本的情況是: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然后返還你認繳的股款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⑽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和發起人能否分期繳納股款為什么麻煩給出法條
事實上是可以的。
《公司法》不強制要求募集設立的發起人一次繳納全部全部股款。但總額上,不能少于35%。以后其認購的股份需要繼續繳納。
當然,募集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
如果不可以的話,那就不會存在股份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繳足資金的情況了。
注冊資本不等于認購資本。這點要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