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告诉称,为完善当地政府专项债券办理,标准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止当地政府隐性债款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范畴展开试点,有序推动试点发行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作业,探究树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财物、收益相对应的准则,发挥政府标准适度举债改进大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研讨制订了《试点发行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清晰,省一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经省政府同意,方案单列市政府能够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方法》规则,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分归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办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分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禁止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抢占和移用,不得用于常常性支出。
在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办理方面,《方法》规则,财政部在国务院同意的年度当地政府专项债款限额内,依据当地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归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情况等要素,确认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方法》还规则,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发表项目概略、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价信息、专项债券规划和期限、分年出资方案、本金利息归还组织等信息。项目施行过程中,棚改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实践情况及时发表项目进展、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方法》指出,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准则采纳商场化方法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商场、证券买卖所商场等买卖场所发行和流转。
《方法》还规则,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准则上不超越15年,可依据项目实践恰当延伸,防止期限错配危险。
《方法》清晰,当地各级政府及其部分不得经过发行当地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法举借债款,除法律还有规则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款以任何方法供给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