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下降员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告诉》,下降本市员工根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交纳根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2018年医保单位缴费调整 天津自下月起员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降至10%
告诉要求,各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未按规则申报的,依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标准社会保险费征收办理的告诉》(津人社局发〔2017〕60号)履行。记者查询相关告诉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则申报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该用人单位上月员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根据请求核定后给予结算。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交纳;用人单位未准时交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未准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交纳,对逾期仍未交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办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纳下达期限补缴告诉书、展开稽核查看、银行账户查询、请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等方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