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音讯,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青少年开展基金会原理事长王剑纳贿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了王剑的上诉,保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定,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剑使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实业开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中青高新主任的职务便当在实业中心、中青高新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作开发“我国青年出版社印刷厂归纳改造项目”过程中,为富力北京公司在项目协作上获取利益,并于2010年9月,为其亲属以显着低于商场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2号楼4层503号),其所购房子付出的价格与买卖时的商场价格差额为人民币368.8496万元。2019年8月15日,王剑家族退缴450.2696万。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王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富力北京公司获取利益,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房子,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王剑犯纳贿罪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罪名建立。鉴于王剑家族代为退缴了悉数纳贿赃物,对王剑可酌予从轻处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剑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百五十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的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作为被告人王剑纳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2号楼4层503号刘淑清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变价款按被告人王剑纳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所占购房款份额,作为违法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百五十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剩下的人民币八十万四千二百元);变价款中的人民币六十万元用于履行罚金,剩下金钱发还被告人王剑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