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王女士近期刚完毕出差作业回到家,便被房东告诉,她现在租的这套房子要被卖掉,让她赶忙搬走。但王女士的租借合同联系还存续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她需求搬走吗?对此,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省会房地产职业的相关律师。
据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则:租借物在承租人依照租借合同占有期限内产生一切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也就是说,房东卖了房子并不影响王女士持续住在租的房子里。
据悉,上述条款的规则表现了租借权的物权化。所谓物权化,是指在承租人根据租借合同占有租借物期限内,承租人对租借物的占有运用能够对立第三人,即使是该租借物一切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破例。在租借合同中有一个根本的准则叫“生意不破租借”。生意不破租借,是指当租借人在租借合同有用期内将租借物的一切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借合同对新一切人有用。
在民法典的规则中,“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是指承租人根据租借合同占有期限内产生一切权变化后,其设定在该租借物上的租借权依然存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缔结租借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借物的一切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借合同联系,成为一个新的租借人,承继原租借人的权力和责任,受让人要受该租借合同的束缚。假如租借人没有将一切权变化的事项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向原租借人付出的租金效能及于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