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全体改变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补偿亏本事项的监管要求
问:部分请求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非试点立异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全体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补偿亏本,或许全体改变时不存在未补偿亏本,但因管帐过失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全体改变时存在未补偿亏本。针对此类企业,在审阅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存在上述景象的发行人应当自完结全体改变的工商挂号后运转满36个月。
一起,发行人及中介组织还应在招股阐明书中对累计未补偿亏本构成原因、该景象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余才能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翔实的信息发表,并充沛提醒相关危险。相关信息发表和核对要求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是保荐组织、申报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对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改变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经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景象,是否与债权人存在胶葛,是否已完结工商挂号注册和税务挂号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改变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契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
二是发行人应在招股阐明书中充沛发表全体改变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构成原因及全体改变后的改变状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盈余水平变化的匹配联系,对未来继续盈余才能的影响,并发表整改措施(如有)和充沛提醒相关危险。一起,还应当发表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份额及相应管帐处理。
(文章来历: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