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站于近来发布的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分事决议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现,经查,华农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以未运营摩托车交强险事务为由回绝客户李某投保要求,未按承保规则处理摩托车交强险。
上述回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例》第十条的规则,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连云港监管分局决议对华农稳妥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
经我国经济记者查询发现,华农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华农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为榜首大股东,持股份额7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例》第十条规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挑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事务的稳妥公司,被挑选的稳妥公司不得回绝或许延迟承保。 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事务的稳妥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则:稳妥公司违背本条例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一)回绝或许延迟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
(二)未依照一致的稳妥条款和根底稳妥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事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事务和其他稳妥事务分隔处理,独自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缔结商业稳妥合同的;
(五)违背规则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好的补偿稳妥金责任的;
(七)未依照规则及时付出或许垫支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我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分事决议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当事人:华农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54号巨龙万和园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朱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规则,我分局对华农稳妥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查:
当事人存在回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
经核对,华农稳妥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以未运营摩托车交强险事务为由回绝客户李某投保要求,未按承保规则处理摩托车交强险。
上述现实,有12345便民服务渠道服务工单、行风热线录音资料等依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上述回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例》第十条的规则,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分局决议对华农稳妥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署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