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揭露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事务规矩(试行)》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投资者维护组织(以下简称投保组织)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矩,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胶葛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矩》(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矩》)、《关于做好投资者维护组织参与证券胶葛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作业的告诉》(证监发〔2020〕67号),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活动,投服中心起草并揭露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事务规矩(试行)》(以下简称《事务规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务规矩》共六章31条,清晰了参与诉讼的投保组织和投资者的权力责任,对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子选定、投资者特别授权获取、代为挂号及参与诉讼活动等进行了规矩,并特别触及了逃避、保密、费用、档案管理制度等。
该规矩核心内容体现为:一是清楚了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施行进程包含内部决议计划和详细施行两个阶段。二是清晰了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特点准则。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关于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诉讼费用,投服中心将根据《若干规矩》,作为诉讼代表人向法院依法请求减交或免交等,并向法院建议败诉的被告补偿诉讼进程中产生的公告费、告诉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学习域外投保组织有关费用的相关规矩,除为展开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清晰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费用。三是规矩了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子的规模和规范。四是清晰了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投资者默示参与权力挂号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授权,不同意的可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五是清晰了诉讼代表人怎么实行告诉责任。六是规矩了投资者可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阶段。在一审判决前,赋予投资者“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完成了诉讼功率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七是强化决议计划科学性及监督管理。
前期,投服中心已举行两次专题座谈会,一起向证监会相关部分和派出组织共13个部分、单位,人民法院,投服中心公益律师、行权专家委员及闻名专家学者等共34个外部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本予以采用。
(文章来历: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