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暂行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经省政府审议经过并于昨日印发施行。《方法》的出台有助于加速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备”)建造,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施行。
充电基础设备的建造准则和规范
各类新建修建
寓居类修建依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造或预留充电条件
工作类修建依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造
商业类修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依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造
其他类公共修建(如医院、校园、文体设备)依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造
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上停车位并建造充电设备或预留充电条件
既有住宅小区
依据实践需求和场所建造条件逐渐建造充电基础设备。其间,具有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依照相关规范规范要求建造私家自用充电基础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合作;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舞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企业展开合作运营,建造共用充电基础设备;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结合小区抄表到户改造进展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备;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和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企业展开合作运营,在小区内投进移动充电基础设备。
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担任牵头安排、和谐、催促停车场的产权(运营)单位执行充电基础设备建造主体职责,依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份额,推动充电基础设备建造。
建造补助和运营补助
《方法》清晰,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备,有必要接入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信息管理渠道(以下简称“省级渠道”)统一管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渠道的充电基础设备,给予建造补助和运营补助。
建造补助
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依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助上限2020年前不超越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越10%。按属地准则,补助费用省、市(县)各承当50%。
运营补助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渠道的充电基础设备,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助,暂定补助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助规范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助规范0.1元每千瓦时;依照装置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助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越200元每年。按属地准则,补助费用省、市(县)各承当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