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2014年,陶某配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好由陶某配偶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精装房子一套。因为该精装房子是现房,所以陶某配偶付出完全额购房金钱后即入住了该房子,但是就在陶某配偶入住五年之间,该房地产公司都以各种理由回绝为陶某配偶处理房子产权证明。后陶某配偶经过多方途径了解到,因为该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交纳各种税费,所以无法处理产权证明。所以陶某配偶在完结相应的手续后,到当地税务局代该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顺畅处理了房子产权证书。后陶某配偶向房地产公司申述,要求放房地产公司返还其代缴的税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陶某配偶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子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小区的住宅一套,但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如期交交税费,陶某配偶无法处理房子产权证书,故陶某配偶在完善相应手续之后为房地产公司代缴了税费。但是依据相关法令,本案的交税责任人应当是该房地产公司,且房地产公司未如期交交税费,发生了相应的滞纳金。故陶某代房地产公司交纳了税费及滞纳金后,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原告进行付出。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动承当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若未在规则的时间内进行交纳,还或许发生相应的滞纳金,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