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商场互联互通,今天,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化、做市事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充沛吸收前期社会揭露征求意见内容的根底上,上交所对照我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事务监管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市审阅组织、停止上市景象与程序、继续信息发表监管要求、投资者恰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买卖所与伦敦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事务配套指引。
后续,上交所将依据我国证监会一致布置,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事务服务,继续深化跨境协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推动资本商场准则型双向敞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的告诉
上证发〔2022〕37号
各商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商场准则型敞开,深化境内外商场互联互通,依据《境内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事务监管规则》,经我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买卖所对《上海证券买卖所与伦敦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买卖所与伦敦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上证发〔2018〕87号)、《关于上海证券买卖所与伦敦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我国存托凭据事务信息发表时段相关事项的告诉》(上证发〔2018〕93号)和《沪伦通境外根底证券发行人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证函〔2018〕1226号)一起废止。
特此告诉。
附件:上海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买卖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的告诉
深证上〔2022〕299号
各商场参与人:
为了标准深圳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跨境转化和信息发表等行为,维护商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我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事务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则,本所拟定了《深圳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告诉
附件:深圳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买卖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