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债事情继续发酵,投资人四处奔波讨要说法,哪咱们该如何来维权呢?下面笔者详细予以解析。 11超日债发行人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鄢ST超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办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建投)。11超...
“超日债”事情继续发酵,投资人四处奔波讨要说法,哪咱们该如何来维权呢?下面笔者详细予以解析。
“11超日债”发行人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鄢ST超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办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建投”)。“11超日债”到期日为2017年3月7日,按年付息。2014年3月4日*ST超日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如期全额付出,仅能够付出人民币400万元。因而,*ST超日清晰公告无法完成利息,该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
债券持有人可独立行使权力
从法令的视点讲,债券持有人归于债务人,发行人公司归于债务人。债券受托办理人应该归于债券持有人的署理人,债券受托办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应当签定《受托办理协议》,债券受托办理人应当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办理人署理行为的法令结果应归归于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人(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债务人)能够独立行使权力,也能够托付债券受托办理人或其他人作为署理人,行使追查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力。署理人的存在并不扫除债券持有人(债务人)独立行使权力。
当时准则存在的问题
可是,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第4章债券持有人保护的条款规矩,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延聘债券受托办理人,并缔结债券受托办理协议,债券受托办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许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安排担任,并规矩了债券受托办理人的责任;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办理人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约好债券持有人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力的规模、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也就是说,作为债务人的发行人为作为债务人的债券持有人托付了署理人,并约好假如发行人(债务人)具有违约等行为时,署理人能够代表债券持有人(债务人)行使权力,乃至追查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令责任。假如保荐人担任债券受托办理人,那么保荐人既代表过发行人(债务人)的利益,在债券发行后又代表债券持有人(债务人)的利益。
笔者以为,首要,这违反了民法根本的托付署理理念,也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署理准则的条款各走各路。债券受托办理人既代表过发行人(债务人)的利益,也代表债券持有人(债务人)的利益,存在必定利益冲突。
其次,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债券受托办理人只要持有债券持有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才干作为署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力。并不因与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签定了《债券受托办理协议》而当然地成为债券持有人的署理人。
中信建投是“11超日债”债券受托办理人,也是保荐人和承销商。在债券发行阶段,《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已由*ST超日和中信建投拟定,这种不公平的规矩作为债券持有人是无法改动的。
从中信建投安排举行2014年榜首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仅有持有本期债券21.19%未归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预备参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规矩的50%存在必定间隔。也就是说,中信建投很难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构成法令认可的托付署理联系。这一现实阐明保荐人担任债券受托办理人,很难完成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而5月5日,中信建投招集人雷海强招集债券持有人会议,30余位债民参与,已搜集到代表18%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持有人的《授权托付书》。尽管会议“无果而终”,但这实际上是债券持有人自发,独立行使权力保护本身权益。
两种维权途径
日前,债务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ST超日进行破产重整的恳求。现在该院是否受理尚不清晰。
假如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裁决*ST超日破产重组,法院将指定破产重整办理人。债券持有人应当活跃申报债务,参与债务人会议。能够自行申报债务,也能够托付署理人申报债务。
相反,假如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不受理*ST超日破产重组,债券持有人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将*ST超日作为被告,恳求*ST超日承当不能完成利息违约责任。司法机关应当疏通债券持有人的诉讼途径,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救助的途径。作为监管部门,也应当修订和完善相关信息发表、危险防范措施、债券受托等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以便充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