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2月1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大众号音讯,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悲捐献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则,境外捐献人无偿向受赠人捐献的用于防控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撑疫情防控作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方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方针的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一、适度扩展《慈悲捐献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则的免税进口规模,对捐献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添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规模添加国内有关政府部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别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献;境内加工交易企业捐献。捐献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契合前述第(1)项或《慈悲捐献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则。
(3)受赠人添加省级民政部分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分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分。
无清晰受赠人的捐献进口物资,由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悲总会、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或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纳。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分安排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契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悲捐献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则。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分确认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分。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交还。其间,已纳税进口且没有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请求处理交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请求处理交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处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依照或对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挂号放行,再按规则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