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网3月24日音讯,为标准手机银行出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规则,财政部、人民银行拟定了《手机银行出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方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履行。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标准手机银行出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以下称试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担任安排试点工作。
第三条契合以下条件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向财政部、人民银行请求报名参加试点工作:
(一)展开个人手机银行事务5年以上;
(二)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在处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事务中未发生影响国债诺言的违规事情;
(三)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个人手机银行事务没有严重安全事故记载。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依据试点工作需要,结合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往储蓄国债工作状况、手机银行事务展开状况、客户结构、规划、地域等要素,依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四类,别离挑选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参加试点。
第五条参加试点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试点成员)经过手机银行途径可处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出售、个人债券二级保管账户(以下称个人国债账户)开立、保管余额信息查询事务,不行处理提早兑取、质押借款、非买卖过户、资金清算账户改变等事务。
第六条试点成员用于处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出售等事务的信息体系,应满意监管部分关于手机银行体系和APP安全的方针标准、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投资者用于处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相关事务运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手机银行功用,须经过柜面途径注册。试点成员在处理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事务时,应为投资者供给危险等级不低于转账事务的信息承认方法,如USBKEY、暗码器、手机短信动态暗码、生物辨认等,详细信息承认方法由投资者自行挑选。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出售事务处理起止时刻不得超出柜面事务处理起止时刻;其他事务处理时刻由试点成员自行确认。试点成员应不晚于手机银行出售开端前2个工作日,经过手机银行发布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电子途径最大出售额度等信息,如经营时刻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发行期首日,试点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出售额度算计不得超越发行告诉中规则的限额。
第九条投资者经过手机银行处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相关事务时,试点成员不得向投资者收费。
第十条试点成员应指定试点事务担任部分,清晰部分责任、担任人员,加强交流,留意和谐,拟定内部办理方法,保证相关信息体系准时晋级、平稳运转,并向财政部、人民银行书面陈述上述工作进展;准时注册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相关事务;亲近盯梢记载试点状况,发现问题活跃处理研讨,并及时向财政部、人民银行陈述。
第十一条试点成员违反本告诉有关试点事务范围、出售额度办理及手机银行体系安全性要求等规则的,财政部、人民银行有权暂停其试点。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履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储蓄国债(电子式)办理有关准则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