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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92,270股
一、股权鼓励方案约束性股票赞同及施行状况
2017年8月23日,公司举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了《〈上海凯众资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方案》及其相关事项的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宣布了赞同的独立定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宣布的公告。
2017年8月30日独立董事周戌乾先生就提交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股权鼓励事项向整体股东征集了托付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宣布的公告。
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8日,公司经过内部公示栏公示了公司本次鼓励目标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鼓励方案拟鼓励目标有关的任何贰言。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上宣布的公告。
2017年9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宣布了《上海凯众资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关于2017年约束性股票方案内情信息知情人生意公司股票状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9月15日,公司举行了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上海凯众资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方案》及其相关事项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上宣布的公告。
2017年9月22日,公司举行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关于向鼓励目标初次颁发约束性股票的方案》,确认以2017年9月22日为初次颁发日,向契合条件的81名鼓励目标颁发合计222.50万股约束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宣布了赞同的独立定见,监事会对此宣布了核对定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凯众资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颁发事项之法令定见书》。具体内容向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上宣布的公告。
2017年1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理完结初次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的颁发挂号公告。颁发过程中,部分鼓励目标因资金筹措缺乏等个人原因自愿抛弃悉数或部分约束性股票。公司鼓励方案实践颁发数量由222.50万股调整为192.27万股,颁发人数由81人调整为64人。本次鼓励方案初次颁发完结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5,922,7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上宣布的公告。
2018年9月7日,公司举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关于公司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初次颁发约束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方案》,董事会赞同64名鼓励目标获授的192,270股解锁,监事宣布了核对定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上宣布的公告。
二、股权鼓励方案约束性股票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以为公司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初次颁发部分约束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条件现已满意,决议对初次颁发部分的64名鼓励目标约束性股票施行第一次解锁。
三、本次鼓励目标股票解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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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约束性股票上市流转组织及股本结构改变状况
(一)本次解锁的约束性股票上市流转日为:2018年9月25日;
(二)本次解锁的约束性股票上市流转数量为:192,270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约束性股票的确定和转让约束:
本鼓励方案的禁售规则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具体规则如下:
(1)鼓励目标为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鼓励目标为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一切,本公司董事会将回收其所得收益。
(3)在本鼓励方案的有用期内,假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发生了改变,则该部分鼓励目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契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则。
(四)本次约束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改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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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令定见书的结论性定见
本所律师以为,凯众股份具有施行本次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的主体资格,第一次解锁事项已取得必要赞同和授权,第一次解锁条件现已悉数成果,第一次解锁组织契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海凯众资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约束性股票鼓励方案(草案)》的有关规则,不存在施行的法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