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我国法院网 | 作者:马冬梅 陈杰
马某是北京某交易公司聘任的司机,平常首要根据公司的组织在老家吉林和北京做运送作业。一天,他跟平常相同搭乘搭档的卡车回吉林待命,结果在路上产生了严峻的交通事端,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端产生后,马某先向门头沟区劳作仲裁委员会请求承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随后又拿到了人社局开具的《确认工伤决定书》,可是公司不但不补偿反而向门头沟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门头沟人社局作出的被诉《确认工伤决定书》,现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定驳回原告北京某交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马某是否构成工伤形成了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马某私行搭乘运送货品的卡车放假回家的行为,并非是给原告作业,而是为了节约交通费用,与原告的作业没有联系。马某产生交通事端,形成受伤,已经由侵权人给予了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马某在下班回来其寓居地的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契合法律规则应确以为工伤的景象。马某是否取得民事补偿,不影响其请求工伤确认及取得行政救助的权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以为工伤。
根据《北京市工伤确认方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确认,应归纳考虑员工上下班意图、路程方向、间隔远近及时刻等合理要素。
故本案检查焦点在于,第三人马某是否系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刻、合理路途内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
一、关于“合理时刻”的确认所谓合理时刻应为员工以上下班为意图的在途时刻。一般来说,时刻要素确认难度较小,能够根据用人单位的办理规则进行确认。跟着社会的开展,新类型作业不断出现,有些作业作业时刻、作业地址不固定。比方“外卖小哥”,关于此类作业“合理作业时刻”的确认,要结合作业性质和作业特色进行判别。
本案中,马某系原告所聘任的司机,二者未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马某作业方式是:完结一次出车使命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组织再出车;或在阶段作业完结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吉林老家等候组织,在接到作业告诉后,再前往北京。
故马某的作业时刻归于不固定,其作业时刻是出车使命期间。因而,法院确认,马某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来吉林老家的在途时刻,归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刻。
二、关于“合理路途”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规则,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下列景象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一)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途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寓居地的合理路途的上下班途中。
实践中,员工存在多个寓居地的景象比较常见,比方,职作业业期间住在宿舍、周末回爱人寓居地,不定期回爸爸妈妈寓居地等。
法院关于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的确认,一般从时刻和路途两方面进行判别,归纳考虑员工上下班意图、路程方向、间隔远近等。
本案中,现有根据显现,马某系在公司组织下搭搭车辆回家,原告在庭审中亦自认对马某搭车回家的行为采纳默许情绪。此外,原告供给的宿舍仅限于暂时寓居运用,并不是马某的常常寓居地。因而,归纳考虑马某的作业性质及作业流程,法院确认,交通事端的产生地址在马某下班途中的合理途径之内。
三、关于“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一条规则,在确认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自己首要职责”等景象时,应当以有权组织出具的事端职责确认书、结论性定见和人民法院收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根据,但有相反根据足以推翻事端职责确认书和结论性定见的在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许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现实作出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供给的相关根据依法进行检查。
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马某系搭车人,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根据此起交通事端的民事判定,两方司机对交通事端的产生各承当50%的职责。因而,法院以为,被告作出马某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交通事端的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门头沟人社局作出的被诉《确认工伤决定书》,现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金玉恒通交易公司要求吊销被诉《确认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少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故不予支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