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恳求的涉案金额:32,931,506.85元
● 对上市公司赢利的影响:现在尚无法判别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赢利的影响。公司前期现已对本次诉讼触及的金钱全额计提了坏账预备
近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向阳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依据向阳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状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景州乐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二)诉讼基本状况
2021年10月,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提出如下诉讼恳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931,506.85元(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践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核算,现暂算至2021年7月21日);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当。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向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子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发表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86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触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2月,国旅联合收到向阳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定书》[(2021)京0105民初87223号],相关判定如下:1、被告厦门景州乐土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意向金2,500万元;2、被告厦门景州乐土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付出资金占用费(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践付出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核算);3、案子受理费103,228.77元,由被告景州乐土担负(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定,能够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发表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07《国旅联合触及诉讼一审判定成果的公告》)。
被告不服向阳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7223号民事判定,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恳求
1、判令吊销向阳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7223号民事判定书,裁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悉数诉讼恳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负。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赢利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现在尚无法判别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赢利的影响。公司前期现已对本次诉讼触及的金钱全额计提了坏账预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发展状况,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