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不管是同城仍是异地都能够运用,关于银行也是无限制的
支票也是不管同城和异地的,对银行无限制。
二者的不同首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3、在我国,支票首要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是处理同城转帐结算的。
汇票和支票的差异有哪些
支票的运用规则
1、转帐支票能够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称号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能够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产生丢失,能够向付款银行请求挂失止付;挂失前现已付出,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言而无信、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官僚求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的补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付出结算办法》(银发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言而无信、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运用付出暗码区域,付出暗码过错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官僚求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的补偿金。关于多次签发的,银行应中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言而无信行为施行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告诉》(银发114号)“第(一)施行处分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收据办理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施行对签发言而无信、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分。《付出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则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