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股票 正文

2021三星医疗增发股票(三星医疗股票)

wx头像 wx 2022-04-17 11:31:09 6
...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1三星医疗增发股票,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三星医疗增发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A类激励计划的对象授予价格由204.78元/股调整为204.28元/股,B类激励计划的对象授予价格由184.30元/股调整为183.80元/股。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二)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三) 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肖岳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302名激励对象(其中A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34人,B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302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34人))授予92.85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三星医疗增发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78元/股;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42.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4.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 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20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披露了《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4日。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V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1年限制性股票A类激励计划的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204.78元/股调整为204.28元/股,B类激励计划的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184.30元/股调整为183.80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 月13日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 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4月12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22.1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667万股的0.3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12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28元/股,授予对象为26人;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9.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3.80元/股,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 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肖岳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302名激励对象(其中A 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34人,B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302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34人))授予92.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78元/股;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42.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4.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本次调整后,A类激励计划的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204.78元/股调整为204.28元/股,B类激励计划的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184.30元/股调整为183.80元/股。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2021三星医疗增发股票(三星医疗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4月12日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28元/股,授予对象为26人;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9.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3.80元/股,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4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28元/股,授予对象为26人;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9.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3.80元/股,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2年4月12日。

2. 授予数量:22.1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667万股的0.33%。

3. 授予人数:149人,其中A 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26人,B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

4. 授予价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A类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A类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B类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B类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2%;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72%。

公司对于A类及B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授予价格,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下表中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如下: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其中A类计划最长不超过72个月,B类计划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A类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若于2022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于B类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若于2022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包括A类计划和B类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 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21三星医疗增发股票(三星医疗股票)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单位:万股

注:①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②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④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2年 4月1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向符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28元/股,授予对象为26人;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9.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3.80元/股,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1年4月1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 标的股价:181.00元/股(2022年4月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1.00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 有效期:1年、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14.92%、14.40%、13.67%、13.78% (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年期的无风险利率假设与3年期相同)。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6,67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东、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惠深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启华三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启明融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启明融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86951506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 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出席董事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A类激励计划的对象授予价格由204.78元/股调整为204.28元/股,B类激励计划的对象授予价格由184.30元/股调整为183.8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成正辉、戴振华、徐轶青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其中A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26人,B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授予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28元/股;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9.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3.8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徐轶青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 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4月12日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A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4.28元/股,授予对象为26人;向B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9.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83.80元/股,授予对象为131人(包含A类计划中的8人)。

监事会

2022年4月13日

本文地址:https://www.changhecl.com/135675.html

退出请按Esc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