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云顶文库》私募基金会计,再添新成员。2020年6月私募基金会计,我院陈爱华副教授《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著作出版,系统、全面对当前阶段我国资本资本市场上合伙制产品、契约型产品等特殊主体涉及的会计和税务问题进行探讨,对各类资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投资部门/金融同业部门、金融控股平台公司、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涉及的重要财税问题提供处理建议及业务参考。本著作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云顶系列课题研究成果之一。以下是本书的前言与目录,欢迎大家阅读。
我院陈爱华副教授《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新书出版前言
2020年5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公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2.23万亿元,其中,私募基金规模14.08万亿元(产品数量为81710只),具体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8.8713万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5610万亿、创业投资基金1.2088万亿,其他私募投资基金1.44万亿等,其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合伙型、契约型和公司型,常见于各类资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平台公司、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就以上市公司为例,我们发现,截止2019年第四季度末,我国近4000家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中,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席位,同时,大量上市公司基于战略意图或者财务意图等,作为投资方参与设立或主导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由此可见,它们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渐扮演着主角作用。因此,私募基金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一直是实务界关注的前沿主题。
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企业而言,其相关税收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甚至滞后的地方。自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明确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拉开了合伙企业“穿透”征收所得税的序幕,具体税收政策包括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159号等。与此同时,自2008年以来,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在发生重要调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频繁调整、合伙型私募基金涉及的印花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存在诸多争议,等等。因此,如何解决好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存在复杂嵌套关系时投资者的涉税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挑战。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首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针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此规定有效弥补了营业税制度下因纳税人规定不明而造成的纳税人缺失问题,但同时也受到诸多批判。与此同时,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关于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变动较快,同时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金融创新产品,而我国银保会等监管部门对资管产品业务的监管规定逐渐明确、细化(例如,2019年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等),如何做增值税的涉税行为的实质性判断存在较多争议。
与此同时,2017年上半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在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管理人以及自身层面的会计核算而言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当期阶段,我国并没有针对私募基金(尤其是合伙型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做出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规定,并解决好会计和税法口径的衔接,无疑又是一项重要难题。
本书主要围绕私募基金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会计处理及其他问题等五个领域44个小专题展开深度探讨,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及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并对于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衔接问题进行了一些必要探讨。同时,考虑到税收政策本身存在诸多不明甚至滞后的地方,因此,本书收集整理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理口径和答复口径、实务观点及争议等,以充分体现实际操作中的困境,这些口径可能部分已经在与时俱进的更新调整,我们需要动态审视及跟踪政策的变动。最后,考虑到各类创新私募基金产品背后的复杂性及个性化等因素,不能直接生硬套用某项具体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规定,需要结合产品交易架构设计做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判断,综合分析考量具体涉税情况及会计处理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税收政策滞后性与动态调整、会计准则的持续变化及复杂性、金融产品交易架构设计的创新性与复杂性、地方税务处理口径的多样化以及笔者认知的局限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本书观点难免存在疏漏或者错误之处,仅做为学术探讨用途,并非税务机关实际税务处理结果。希望本书能够对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问题感兴趣的财税朋友有所启示,当然,除合伙制、契约制的私募基金外,我们的研究成果对于各种契约型资管产品(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理财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企业等相关的财税处理均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序言:您不得不知的股权结构的“新气象”
第一篇:增值税篇
专题1. 私募基金:三个层面的增值税问题
专题2. 私募基金自身层面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专题3. 我国契约制私募基金增值税的六个重要问题探讨
专题4.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及保本性质的判断
专题5. “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的探讨
专题6. 新三板股票转让缴纳增值税吗?
专题7.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问题
专题8. 限售股转让:如何确定“买入价”及相关增值税问题剖析
专题9. 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买入价确定规则
专题10. 限售股减持涉税热点问题再探讨
专题11. 债权/收益权转让增值税问题初步探讨
专题12. 债权收益权转让“双重征税”问题探讨
第二篇:所得税篇
专题13.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前世与今生
专题14.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时
专题15.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题16.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重要风险知多少?
专题17.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题18. 送转股的“税是税非”-合伙性质与契约性质投资者的困境分析.
专题19.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吗?
专题20. 合伙制私募基金对外股权转让:自然人合伙人按20%纳税的“针锋相对”.
专题21. 合伙制私募基金取得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按20%纳税的实务困境.
专题22. 合伙企业的公益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专题23.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疑难问题的五个案例探讨
专题24. 合伙企业亏损弥补的五个注意事项
第三篇:税收优惠篇
专题25. 项目公司股息红利分配,合伙人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专题26. 关于基金的三个税收优惠政策讨论
专题27.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历史演进、政策释疑及涉税要点
专题28.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法人合伙人合并计算可抵扣投资额的8个关键风险点
专题2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税收优惠:自然人合伙人的10个涉税风险提示.
专题30.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税收优惠:单一基金核算与年度整体核算—基于财税【2019】8号的若干理解
专题31. 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适用于合伙制私募基金?.
专题32. 股权投资基金的地方优惠政策汇编(摘录)
第四篇:会计处理篇
专题33. 私募基金投资者层面的会计处理
专题34.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层面:会计处理探讨
专题35. 私募投资基金层面:对外项目投资的会计处理建议
专题36. 私募投资基金层面:如何有效解决会计和税法差异?
专题37.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时:如何会计处理?
第五篇:综合篇
专题38. 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印花税的三个核心问题
专题39. 私募基金分配收益时:代扣代缴个税的三个问题
专题40. 股票收益权互换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讨
专题41. 股权代持涉税问题探讨:法律形式or商业实质?
专题42. 涉外基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释疑
专题43. 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的财税处理—基于财税[2018]137号的几点认识.
专题44. 股份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附件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附件2: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简介
陈爱华,1985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律师资格,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财务会计与审计研究所所长。对企业会计、税法及经济相关法律的衔接与融合实践有一定的认识。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与税会差异协调机制、资本交易的财税处理、金融创新工具的财税处理等。
编辑:吴腾 郑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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