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立异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优惠方针
中新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赵建华)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我国证监会12日联合发布公告,发布了立异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据(下称立异企业CDR)试点阶段触及的税收优惠方针。
自试点开端之日起,对个人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试点开端之日起,对个人出资者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三年内施行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由立异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组织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组织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关于个人出资者获得的股息盈利在境外已交纳的税款,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方税收协议(组织)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对企业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盈利所得方针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出资基金(封闭式证券出资基金、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公募证券出资基金税收方针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RQFII)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立异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立异企业CDR的根底股票获得的权益性财物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出资者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产品转让方针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试点开端之日起,对公募证券出资基金(封闭式证券出资基金、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RQFII)托付境内公司转让立异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试点开端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立异企业CDR,依照实践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