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诉讼发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和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一、诉讼概略
2015年11月9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受理茂名市润基经贸公司和茂名市祥源船只运送有限公司及其别的两家相关公司重整恳求,并摇珠选定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6年2月,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润基公司及祥源公司的债款人向润基公司管理人和祥源公司管理人兼并提出债款申报。润基公司管理人和祥源公司管理人受理了东成公司的债款申报。该事项及发展状况详见巨潮资讯《公司2015年年度陈述》、《2016年榜首季度陈述》、《2016年半年度陈述》、《2016年第三季度陈述》、《2016年年度陈述》、《2017年榜首季度陈述》、《2017年半年度陈述》、《2017年第三季度陈述》、《2017年年度陈述》、《2018年榜首季度陈述》、《2018年半年度陈述》、《2018年第三季度陈述》、《2018年年度陈述》、《2019年榜首季度陈述》及《2019年半年度陈述》之严重事项部分。
东成公司于近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决书》,及,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三《民事裁决书》。
二、《2号裁决书》及《3号裁决书》的首要内容《2号裁决书》裁决承认东成公司对祥源公司的债款系一般破产债款,债款金额2656.5万元。
《3号裁决书》的首要内容:
恳求人:茂名市祥源船只运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南路12号大院1号1504房
法定代表人:江铭晟
托付代理人:张毅、陈焕霞,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恳求人恳求:
2019年9月11日,祥源公司向法院提出恳求,称经债款人会议分组表决,祥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取得有财产担保债款组、劳作债款组、出资人组表决经过;一般债款组债款人赞同人数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款额占该组债款总额的份额未到达三分之二以上,上述重整方案草案未取得该组表决经过;在表决时不存在税收债款,不设该表决组。祥源公司以为,其提交的重整方案草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景象,恳求法院赞同重整方案草案。
首要裁决内容:
“本院以为:经祥源公司债款人会议分组表决,祥源公司提交的重整方案草案取得有担保债款组、劳作债款组、出资人组表决经过;一般债款组尽管赞同人数过半,但其所代表的债款额占该组债款总额的份额未到达三分之二以上,一般债款组未经过该重整方案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祥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未取得债款人会议表决经过。但依据以下理由,本院赞同祥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榜首,除一般债款组外,祥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款组、劳作债款组、出资人组均已表决经过重整方案草案。第二,祥源公司已资不抵债,其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假如破产清算,依据债款审阅、审计定见和评价财物的实际状况,在优先付出破产费用、共益债款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款、劳作债款后,一般债款清偿率为零。尽管一般债款组未表决经过重整方案草案,但在两次表决中,清晰不赞同重整方案草案债款人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款额相对赞同票而言,均为少量。而一般债款按照重整方案草案可取得的清偿份额为5%,不低于其在重整方案草案被提请赞同时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取得的清偿份额。第三,重整方案草案公正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而且所规则的债款清偿次序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第四,祥源公司的运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祥源公司提交的重整方案草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的景象,其恳求本院赞同重整方案草案,理由充沛,本院予以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1、赞同茂名市祥源船只运送有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
2、停止茂名市祥源船只运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三、是否有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裁定事项
公司没有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诉讼、裁定事项,亦不存在没有发表的小额诉讼、裁定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或许影响
到2019年9月19日,东成公司应收祥源公司金钱余额2415万元,公司已计提的坏账预备余额1932万元。依据《2号裁决书》及《3号裁决书》,东成公司对祥源公司应收金钱估计可收回金额为132.825万元,东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还应计提的坏账预备为350.175万元。
五、备检文件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决书》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三《民事裁决书》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