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桎梏起舞——直接股权转让中的税收考量
在收买吞并领域中,经常会触及一些选用境外多层控股公司架构的我国境内实体公司的股权转让。此类买卖中,跟着《关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关于企图经过转让境外中心控股公司以躲避直接转让我国公司的状况下或许发生的所得税税负的组织,很或许因无法证明境外买卖组织的合理商业目的,将不能到达躲避我国税负的目的。可以说,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已为直接股权转让避税的操作戴上了一副“桎梏”。
那么在直接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中,应该要点重视哪些方面完成税负的最小化?假如被确定股权买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就意味着彻底没有下降买卖税负的或许?信任以下这个直接转让境内股权的买卖可以给予必定的启示。
本例中,卖方为某一私募基金在爱尔兰建立的一家特别目的公司。卖方在多年前经过在开曼和香港建立的持股公司A和B出资并直接持有我国居民企业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首要从事通讯产品的研制,出产和出售。买卖双方依据约好,卖方将转让其直接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给与买方。买卖架构如下图所示:直接股权转让买卖根本流程示目的
因为A,B公司除直接或直接持有我国公司100%的股份之外,其他首要的功能包含供给管理决策,资金运作,举行股东会会议等事项。考虑到A,B公司实践的运营状况,很有或许会落入7号公告中的“直接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景象,然后被我国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看穿,从头定性为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需求在我国就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是,在这种状况下,是否意味着卖方只能承受在我国境内就直接转让交税的成果?答案是否定的。经过调研,咱们发现尽管依据中心控股公司A和B的实践运营状况主管税务机关将或许确定其不具有商业本质,但因为卖方是爱尔兰的税收居民企业,在爱尔兰当地按交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法定税率25%。依据我国与爱尔兰的双方税收协议规则,爱尔兰税收居民企业转让在我国的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且该公司的产业不以不动产为首要构成,则应仅在爱尔兰交税。终究,凭仗我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议,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直接股权转让买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要求征缴所得税的状况下,本例中卖方仍然获得了我国所得税税负的革除。
事实上,目的经过建立多层控股架构,在海外以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我国境内实体的控制权来躲避我国的所得税税负,在现在的我国税收监管系统下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困难的工程,特别需求提早规划全体的控股架构和事务运营组织,例如:根据税负和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挑选何处建立中心控股公司?中心控股公司应怎么填充商业本质来避免被直接“看穿”?双方税收协议在股权买卖中能否适用?甚至在直接转让买卖发生后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及时申报和有用交流等。
总归,简略使用海外架构在境外直接转让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权,并不可以真实完成躲避我国的交税责任。提早进行税务架构谋划,综合使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才干有助于下降直接转让买卖在我国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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