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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0股票(金健米业股票)

wx头像 wx 2022-04-10 18:36:5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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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历:我国经济网

我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我国证监会网站近来发布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分抉择书(1号)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吴红强内情生意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002480.SZ)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筑出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出资”)及其一起行动听拟改变公司股份减持方案,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方案期限届满,并将活跃推动与相关协作方的协作。2018年2月11日,新筑出资董事长黄某明赴四川开展(控股)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开展”)商谈,内容触及转让新筑股份操控权事宜,而且两边达到进一步触摸意向。2018年4月8日,两边商洽达到一起。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谋划股份转让暨严重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出资拟向四川开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估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操控权改变。

新筑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触及上市公司16%股份、操控权改变,归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严重事情,契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项和第三项的规则,在依法揭露前,归于内情信息。内情信息灵敏期为2018年2月11日—4月9日。黄某明作为新筑出资董事长发动并参加了新筑股份操控权转让事宜,是内情信息知情人。

经查明,吴红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络来往。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络。

吴红强抉择方案并供给资金生意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算计转入500万元,其间486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万股,2月14日买入69.57万股,成交金额485.57万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万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余33.69万元。生意资金转入、生意时刻与内情信息构成高度符合,生意行为显着反常。

吴红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但吴红强协作查询,自动告知状况,在谈话中照实陈说相关状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四川证监局抉择: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万元,并处以67.39万元罚款。

新筑股份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1]26号文赞同,由新筑有限、新津国投、西安康柏、交大青城、朗明电力、西南交大及自然人赵衡相等7位股东以主张方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28日,公司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挂号注册建立,工商注册挂号号为5100001813354。

到2019年9月30日,四川开展(控股)有限职责公司为榜首大股东,持股15.97%;第二大股东为新筑出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96%。新筑出资董事长黄某明为新筑股份前董事长黄志明,曾于2007年9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担任新筑股份董事长。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谋划股份转让暨严重事项停牌公告称,四川开展拟经过协议方法受让新筑出资持有的1.05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转让价格参阅公司股票最近一个生意日的收盘价7.91元/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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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新筑股份发布权益改变陈说书称,转让方新筑出资赞同依照协议约定将所持有上市公司1.05亿股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四川开展,转让份额为16%。两边赞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洽谈确认为7.9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算计为人民币8.27亿元,付出对价为现金。

2018年4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2018年4月12日,新筑出资与四川开展签署《新筑出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开展(控股)有限职责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川国资变革 [2018]12号),赞同本次股份转让。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则:产生或许对上市公司股票生意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严重事情,出资者没有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当即将有关该严重事情的状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生意所报送暂时陈说,并予公告,阐明事情的原因、现在的状况和或许产生的法令结果。下列状况为前款所称严重事情:

(一)公司的运营政策和运营范围的严重改变;

(二)公司的严重出资行为和严重的置办产业的抉择;

(三)公司缔结重要合同,或许对公司的财物、负债、权益和运营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产生严重债款和未能清偿到期严重债款的违约状况;

(五)公司产生严重亏本或许严重丢失;

(六)公司生产运营的外部条件产生的严重改变;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许司理产生改变;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其持有股份或许操控公司的状况产生较大改变;

(九)公司减资、兼并、分立、闭幕及请求破产的抉择;

(十)触及公司的严重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被依法吊销或许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询,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制止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使用内情信息从事证券生意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则:证券生意活动中,触及公司的运营、财务或许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严重影响的没有揭露的信息,为内情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情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严重事情;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许增资的方案;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严重改变;

(四)公司债款担保的严重改变;

(五)公司经营用首要财物的典当、出售或许作废一次超越该财物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或许依法承当严重损害补偿职责;

(七)上市公司收买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对证券生意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则: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不得生意该公司的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主张别人生意该证券。 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起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收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内情生意行为给出资者构成丢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或许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触及证券的发行、生意或许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严重影响的信息揭露前,生意该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主张别人生意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情生意的,还应当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情生意的,从重处分。

以下为原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分抉择书1号

当事人:吴红强,男,1970年7月出世,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依法对吴红强内情生意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吴红强未要求陈说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吴红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内情信息的构成及揭露进程

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筑出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出资)及其一起行动听拟改变公司股份减持方案,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方案期限届满,并将活跃推动与相关协作方的协作。

2018年2月11日,黄某明赴四川开展(控股)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开展)商谈,内容触及转让新筑股份操控权事宜,而且两边达到进一步触摸意向。2018年4月8日,两边商洽达到一起。

二、吴红强内情生意新筑股份股票

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络来往。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络。

吴红强抉择方案并供给资金生意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算计转入5,000,000元,其间4,860,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00股,2月14日买入695,700股,成交金额4,855,663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0,000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余336,936.65元。生意资金转入、生意时刻与内情信息构成高度符合,生意行为显着反常。

上述违法现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证券账户材料、银行账户材料、通讯记载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确定。

吴红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但吴红强协作查询,自动告知状况,在谈话中照实陈说相关状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我局抉择:

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处以673,873.3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抉择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抉择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抉择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抉择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抉择不中止履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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