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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药业股票(千金药业今日行情)

wx头像 wx 2022-04-08 05:24: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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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2月11日讯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来发布了关于对罗勇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经查,罗勇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担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股票代码:600479)董事。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罗勇于2018年4月27日买入千金药业股票8,900股,又于2018年5月2日卖出千金药业股票8,900股。

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鉴于罗勇生意股票触及的金额较小,所得收益已自动上缴给千金药业,并于2019年3月2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违法行为细微并已纠正,没有形成严重损害结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则,湖南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湖南监管局决议对罗勇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一切,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所得收益。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下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刻约束。公司董事会不依照前款规则履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履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依照第一款的规则履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 (二)受别人钳制有违法行为的; (三)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罗勇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罗勇:

千金药业股票(千金药业今日行情)

经查,你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担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金药业”)董事。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你于2018年4月27日买入千金药业股票 8,900 股,又于2018年5月2日卖出千金药业股票 8,9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鉴于你生意股票触及的金额较小,所得收益已自动上缴给千金药业,并于2019年3月2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违法行为细微并已纠正,没有形成严重损害结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则,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责任编辑:张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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