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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主体(永续债发行主体资格)

wx头像 wx 2022-04-07 04:12: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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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歆 姜楠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定见》方针要求,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证监会的一致布置,上交所和深交所别离与全国股转公司、我国结算一起拟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事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化债券)发行主体规模由立异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扩展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规模。可转化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履行。二是清晰发行方法。可转化债券采纳非公开方法发行,可转化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越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越50人。三是清晰各方组织的责任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体系挂牌公司的,交易所承认其是否契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咨询定见。发行人为全国股转体系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契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恰当性办理相关规则。四是清晰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全国股转体系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别离规则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清晰信息发表要求。依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清晰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发表要求及持续性责任。六是清晰与立异创业可转化债券试点联接事项。

沪深交易所表明,非公开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撑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行动,有利于拓展企业融资途径,下降企业融资本钱。后续,交易所将在我国证监会领导下,持续执行深化投融资体制变革的要求,不断总结服务民营企业的经历优势,探究债券市场服务支撑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应侧结构性变革。

股票发行主体(永续债发行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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