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1月29日丨聚光科技(300203.SZ)发布,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睿洋科技”)于近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2021〕109号),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你公司和共同行动听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算计持有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股份的份额由38.94%削减至33.60%,累计变化5.34%。你公司在和共同行动听持股份额累计变化到达5%时,未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和中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直至2021年11月1日才弥补发表权益变化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背《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仔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厉标准生意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实在实行信息发表责任,根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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