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意义不一般。
李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炒股。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他人,并由他人操作李某的账户进行交易。
上海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最终李某对罚款5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自己股票账户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此前也有按照新证券法对股票账户出借人处罚的案例,但是是司法判决。此前更多的是,只对股票账户借入方进行处罚,而并不处罚出借人。
股票账户借给他人炒股,被罚5万元
上海证监局近日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在另一份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也对李某账户的借入方进行了处罚。
此前主要处罚账户的借入方
一直以来,监管行政处罚较多的是对账户借入方的处罚,且以机构为主,处罚账户借入方尤其是对个人的处罚目前是第一例。
目前已公开的,对股票账户借入方的处罚很多。
2020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当时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瑞储能”)也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根据新证券法条款,被罚20万元。
今年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创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
广东证监局表示,嘉创基金上述行为违反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新老证券法对出借账户的规定不同
1.9亿A股股民注意了证券账户风险!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给他人的处罚,做了与此前版本不一样的规定。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修订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账户风险;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也就是说,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现在,个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是违法的,普通的散户投资者需要注意这一点。
所以以前处罚法人机构借用他人账户,现在不仅处罚法人机构借用他人账户,个人出借自己账户也会被处罚。
司法已根据新证券法判了,出借账户要担责
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